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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陳述和舉證不構成名譽侵權

湖南法院網訊 2016年12月, 高某某因沒有辦理手機實名登記, 手機號被某通信公司停機處理, 高某某向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通信公司賠禮道歉、開通手機號碼、賠償損失。 訴訟過程中, 某通信公司委託某律師參加訴訟, 律師在法庭上提交了實名查詢單來證明高某某用護照辦理入網而非身份證, 但高某某從未辦理過包括護照在內的出入境證件。 高某某認為通信公司、律師提交實名查詢單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侵犯了其名譽權, 遂又以通信公司、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為被告向該院提起了名譽權訴訟,

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該院審理後認為, 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實名查詢單是一種訴訟行為, 其在特定的場所進行, 通信公司的行為既沒有侵犯高某某名譽權的主觀故意, 也沒有造成對高某某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害, 通信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遂判決駁回了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侵權行為造成了當事人社會評價的降低。 法庭是特殊的公共場所, 在法庭上, 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或作出陳述, 是依法律和法院要求進行的訴訟活動, 是一種訴訟權利, 也是一種訴訟義務, 其在特定的場所進行, 不會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所以法庭上的陳述和舉證不構成名譽侵權。

另外, 律師事務所受通信公司委託參與訴訟, 其行為後果應由某通信公司承擔, 即使通信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名譽權, 律師事務所受委託參與訴訟是不構成名譽侵權的, 除非律師事務所有和通信公司惡意串通等方面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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