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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監測設施偷排污染物 八人因污染環境罪獲刑受罰

身為重點排汙單位的工作人員, 竟然採取手段干擾自動監控設施, 從而偷排污染物的目的。 近日,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均並處罰金1.5萬元, 其餘6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1萬元。

嘉興某化工企業從事化工顏料生產, 是嘉興市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 被列入安裝線上監控系統單位名單, 一直是當地環保部門檢查的重點。

2017年7月16日, 南湖區環保局執法檢查時, 發現該企業污水入網口水樣發黃、氣味較重,

有超標排放的嫌疑, 但檢查人員檢查企業線上監測系統發現主要資料均符合排放標準。 檢查人員排查後發現, 企業將線上監測探測頭從入網口拔出, 浸泡在裝有清水的桶中, 於是立即對企業污水入網口排放廢水及浸泡線上監測探測頭的水桶內清水進行採樣。

原來, 2017年3月下旬, 公司原來的汙水處理班組長辭職, 新招的班組長工齡較短, 車間主任助理王某親自管理汙水處理業務。 王某稱, 時常遇到污水池水量大得要滿出來的時候, 污水班組的工作人員就打電話給他, 他也沒有好的辦法, “我想, 外排水樣是絕對不能達標的, 所以想到了之前也用過的這個‘好辦法’。 ”王某命人將環保部門的監測設備取出放到一個水桶裡,

水桶裡面放的是迴圈水讓水一直流。 如此操作一番, 清水就直接注入了線上自動監測設備的進水口, 監測資料也就達標了, 不管污水如何處理就可以直接排放了。

公司處理污水的工作人員都自以為做得神不知鬼不覺, 但萬萬沒想到, 環保工作人員突擊檢查時發現線上自動監測設備被動了手腳, 之後採集水樣檢測發現, 外排水樣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均超過正常排放要求的最高值。

南湖區環保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南湖區公安局受案後立即進行調查, 最終鎖定是王某等8名工作人員所為。

開庭時, 8名被告人都自願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 各被告人作為重點排汙單位工作人員, 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嚴重污染環境, 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自首表現等,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金 娜)

■連線法官■

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

近年來, 人民法院積極踐行這一理念, 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 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實踐中個別單位及個人為謀私利變著花樣排汙的情況層出不窮, 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後進行偷排就是其中之一。

2016年12月23日, “兩高”修訂發佈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了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嚴密了法網, 特別是明確“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為, 應當為“嚴重污染環境”, 為嚴厲懲治自動監測資料造假行為提供了明確依據。

本案中, 各被告人共同干擾線上自動監測設施取樣, 偷排超標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行為惡劣、隱蔽性強, 依照上述規定, 應當為“嚴重污染環境”, 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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