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重點排汙單位的工作人員, 竟然採取手段干擾自動監控設施, 從而偷排污染物的目的。 近日,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均並處罰金1.5萬元, 其餘6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1萬元。
嘉興某化工企業從事化工顏料生產, 是嘉興市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 被列入安裝線上監控系統單位名單, 一直是當地環保部門檢查的重點。
2017年7月16日, 南湖區環保局執法檢查時, 發現該企業污水入網口水樣發黃、氣味較重,
原來, 2017年3月下旬, 公司原來的汙水處理班組長辭職, 新招的班組長工齡較短, 車間主任助理王某親自管理汙水處理業務。 王某稱, 時常遇到污水池水量大得要滿出來的時候, 污水班組的工作人員就打電話給他, 他也沒有好的辦法, “我想, 外排水樣是絕對不能達標的, 所以想到了之前也用過的這個‘好辦法’。 ”王某命人將環保部門的監測設備取出放到一個水桶裡,
公司處理污水的工作人員都自以為做得神不知鬼不覺, 但萬萬沒想到, 環保工作人員突擊檢查時發現線上自動監測設備被動了手腳, 之後採集水樣檢測發現, 外排水樣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均超過正常排放要求的最高值。
南湖區環保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南湖區公安局受案後立即進行調查, 最終鎖定是王某等8名工作人員所為。
開庭時, 8名被告人都自願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 各被告人作為重點排汙單位工作人員, 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金 娜)
■連線法官■
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
近年來, 人民法院積極踐行這一理念, 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 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實踐中個別單位及個人為謀私利變著花樣排汙的情況層出不窮, 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後進行偷排就是其中之一。
2016年12月23日, “兩高”修訂發佈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大了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嚴密了法網, 特別是明確“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本案中, 各被告人共同干擾線上自動監測設施取樣, 偷排超標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行為惡劣、隱蔽性強, 依照上述規定, 應當為“嚴重污染環境”, 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