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車輛因事故暫停行駛後, 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防止發生事故, 是每一名駕駛員的應知常識。 然而, 就有司機在發生追尾事故後, 在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的情況下, 熄火關燈棄車逃走, 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事故。 2017年9月15日,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 曾某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 成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曾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駕駛員, 取得駕照已有十多年。 2017年1月21日晚, 與同事酒足飯飽後, 曾某臨時接到公司的運輸任務,
同年5月, 簡陽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簡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簡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作為一個有豐富駕駛經驗的司機,
事後, 曾某雖懊悔不已, 但逝者的生命不可挽回。 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事故, 卻因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而釀成大禍。 檢察官提醒, 飲酒不開車, 開車不飲酒,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第一時間採取防範措施並報警, 若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只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