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追尾後未設警示標誌引發更慘烈事故

高速路上車輛因事故暫停行駛後, 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防止發生事故, 是每一名駕駛員的應知常識。 然而, 就有司機在發生追尾事故後, 在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的情況下, 熄火關燈棄車逃走, 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事故。 2017年9月15日,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 曾某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 成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曾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駕駛員, 取得駕照已有十多年。 2017年1月21日晚, 與同事酒足飯飽後, 曾某臨時接到公司的運輸任務,

便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駛入高速路。 行駛途中, 曾某與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追尾, 張某隨即在己方車輛所占車道後方設置了安全提醒標誌並報警。 因擔心交警到來會發現自己酒駕, 曾某在明知自己車輛尾部反光標誌有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 將車輛停放在高速車道上, 未採取開啟危險警示燈、設置警示標誌等防範措施, 將車輛熄燈關火後步行離開事故現場。 不久後, 遊某駕駛的越野車途經此處, 因避讓不及撞到曾某停放在此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上, 導致遊某受傷, 4名乘車人2死2傷, 越野車損毀。

同年5月, 簡陽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簡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簡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作為一個有豐富駕駛經驗的司機,

曾某主觀上明知夜間違規將車輛停放在高速公路上, 會對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險, 但為逃避交警查酒駕,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既未打開危險警示燈, 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 徑直逃離現場任由危害結果發生, 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事後, 曾某雖懊悔不已, 但逝者的生命不可挽回。 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事故, 卻因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而釀成大禍。 檢察官提醒, 飲酒不開車, 開車不飲酒,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第一時間採取防範措施並報警, 若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只會加重處罰。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