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路斌、路飛飛訴被告張培鑫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 本院於2016年12月23日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62852元。 本院於2017年10月10日立案執行, 查被執行人無下落, 向其父母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申報財產令、決定書, 並在其住處張貼公告, 責令被執行人三十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至今未履行。
執行案號:(2017)魯0686執1140號
失信被執行人:張培鑫
性別:男
年齡:21
立案時間:2017.10.10.
身份證號碼:3706861996****7915
執行法院:煙臺棲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魯0686刑初2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棲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6285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山東棲霞市寺口鎮張家溝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