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李先生向有關部門投訴, 某村以建房名義強行拖土填埋他開墾經營了近三十年的魚塘, 霸佔他家的土地。 要求維權。
2013年全國兩會給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與目標:加快農村土地徵收改革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建立農村金融機制, 制止地方土地生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
從李先生80年代開墾經營的土地、魚塘等事實看, 對照我國《土地法》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土地法》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 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 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閒置、荒蕪土地的處理辦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繳納閒置費的, 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收取。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