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開發者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前不久, 李先生向有關部門投訴, 某村以建房名義強行拖土填埋他開墾經營了近三十年的魚塘, 霸佔他家的土地。 要求維權。

某村書記卻說, 這土地你經營二十多年是事實, 但是村委會的。 村委會想何時收回就收回。 李先生說80年代這20餘畝土地和魚塘拋荒, 雜草叢生。 是我開墾出來的。 村委會強填沒有依據。 對這個問題, 筆者提供如下資訊, 以資雙方參考!

2013年全國兩會給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與目標:加快農村土地徵收改革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建立農村金融機制, 制止地方土地生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對當下土地確權具有綱領性作用。

從李先生80年代開墾經營的土地、魚塘等事實看, 對照我國《土地法》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某村強行收回李先生的經營的土地、魚塘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土地法》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 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 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閒置、荒蕪土地的處理辦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繳納閒置費的, 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收取。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

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 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