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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逼捐之惡傷害無辜學生

近日,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朝陽學校有家長稱, 一名學生家長患了重病, 老師強迫學生捐款, 不捐款的學生還被拍照發到了家長群。 群截圖顯示, 10名學生站在講臺上, 有的低著頭, 兩手背在後面, 有的不敢直視下面的同學。 對此, 朝陽學校所在的教育集團負責人表示, 當事老師在事發第二天就向校長作了檢討, 校長也對她進行了批評教育。 “學校發起捐款後, 全校師生紛紛伸出援手。 ”(1月22日《新京報》)

為身處困境者捐款本來是值得點贊和學習的好事, 在校園裡開展此類活動, 也能讓學生感受到愛心的力量。

但遺憾的是, 近年來, 各種各樣的逼捐或索捐現象, 讓一些慈善募捐變了味, 甚至會讓一些深受其害者十分反感。 因而, 相關組織開展募捐時, 必須遵循自願原則, 別再用花樣翻新的逼捐不斷傷害本就需要小心呵護的慈善事業。

可以說, 對於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人來說, 從事慈善活動既不是道德義務, 也不是法律義務。 對於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捐贈物資幫助困難群體的人, 我們可以說其富有愛心, 道德高尚, 但對於“一毛不拔”者, 誰也不能因此貶低其人格和道德水準。 因而, 開展募捐活動, 必須以募捐物件自願為前提, 可以宣傳、勸導, 但絕不能強迫或攤派, 否則就失去了慈善的本來意義。 慈善法明確規定, 開展慈善活動,

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 開展募捐活動, 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回到此事件中, 將未捐款學生拍照併發到家長群中, 雖然不是直白的攤派和強捐, 但與強捐無異。

其一, 這些學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 沒有經濟來源, 即便是生活費, 也是家長負擔的, 因而, 對這些學生開展募捐, 相當於對家長開展募捐。 雖然一些學生會拿出壓歲錢來捐款, 但終究應徵得家長同意, 需要家長的自願配合。 即捐與不捐, 並不是學生說了算, 怎能將未捐款的板子打到學生身上?

其二, 老師之于學生的關係比較特殊, 其有教育、管理、批評學生的權利。 特別是涉世未深的中小學生, 其對老師可能言聽計從,

當老師將未捐款學生照片發到班級群中時, 既是對這些學生的否定, 也是變相的批評乃至“羞辱”。 從這方面來說, 這種對教育管理物件變相的“精神強制”比開門見山地攤派捐款任務或一對一地索要捐款更讓人心驚和憂慮。

如前所述, 在學校開展募捐活動, 讓學生為身處困境的同學獻愛心無可厚非, 也是踐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的重要內容。 但越是此類活動, 越不能包含瑕疵, 不能用強捐之惡傷害無辜學生。

必須強調, 慈善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自願, 任何違反這一原則的攤派行為都不可取。 根據慈善法, 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款任務的, 應由民政部門叫停, 並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而當地採取叫停或糾正措施後, 理當深刻反思並引以為戒。 不要一方面擔憂自己被上級攤派捐款任務, 另一方面向天真又無辜的學生攤派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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