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朝陽學校有家長稱, 一名學生家長患了重病, 老師強迫學生捐款, 不捐款的學生還被拍照發到了家長群。 群截圖顯示, 10名學生站在講臺上, 有的低著頭, 兩手背在後面, 有的不敢直視下面的同學。 對此, 朝陽學校所在的教育集團負責人表示, 當事老師在事發第二天就向校長作了檢討, 校長也對她進行了批評教育。 “學校發起捐款後, 全校師生紛紛伸出援手。 ”(1月22日《新京報》)
為身處困境者捐款本來是值得點贊和學習的好事, 在校園裡開展此類活動, 也能讓學生感受到愛心的力量。
可以說, 對於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人來說, 從事慈善活動既不是道德義務, 也不是法律義務。 對於熱心慈善公益事業, 捐贈物資幫助困難群體的人, 我們可以說其富有愛心, 道德高尚, 但對於“一毛不拔”者, 誰也不能因此貶低其人格和道德水準。 因而, 開展募捐活動, 必須以募捐物件自願為前提, 可以宣傳、勸導, 但絕不能強迫或攤派, 否則就失去了慈善的本來意義。 慈善法明確規定, 開展慈善活動,
回到此事件中, 將未捐款學生拍照併發到家長群中, 雖然不是直白的攤派和強捐, 但與強捐無異。
其一, 這些學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 沒有經濟來源, 即便是生活費, 也是家長負擔的, 因而, 對這些學生開展募捐, 相當於對家長開展募捐。 雖然一些學生會拿出壓歲錢來捐款, 但終究應徵得家長同意, 需要家長的自願配合。 即捐與不捐, 並不是學生說了算, 怎能將未捐款的板子打到學生身上?
其二, 老師之于學生的關係比較特殊, 其有教育、管理、批評學生的權利。 特別是涉世未深的中小學生, 其對老師可能言聽計從,
如前所述, 在學校開展募捐活動, 讓學生為身處困境的同學獻愛心無可厚非, 也是踐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的重要內容。 但越是此類活動, 越不能包含瑕疵, 不能用強捐之惡傷害無辜學生。
必須強調, 慈善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自願, 任何違反這一原則的攤派行為都不可取。 根據慈善法, 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款任務的, 應由民政部門叫停, 並可視情況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