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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傷醫案續:患者被判4年有期徒刑 賠償4萬餘元

雲南網訊 1月24日, 記者從從大理市人民法院瞭解到, 於2017年2月發生的大理州人民醫院傷醫事件已依法完成案件審理、判決工作。 李金龍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賠償受傷醫生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43100.26元。

2017年2月21日, 大理州人民醫院發生一起傷醫事件。 患者李金龍在大理州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時, 因初步診斷為甲狀腺癌, 被建議轉到甲乳外科診治。 李金龍在醫生辦公室與醫師崔醫生進行病情溝通時, 因轉科室、手術等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 用隨身攜帶的黑色跳刀將被害人腹部捅傷,

致其腹腔積血3300毫升。 經醫院3小時的全力搶救, 崔醫生脫離生命危險, 於3月8日出院, 並重返工作崗位。 經鑒定, 崔醫生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

2月24日, 李金龍被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捕。 由於李金龍的病情需要儘快手術, 不宜採用羈押措施, 大理市公安局在徵求人民檢察院意見後於3月1日決定對李金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後經雲南省腫瘤醫院醫治, 李金龍病情好轉。 12月5日, 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金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重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 仍在現場等待, 且如實供述其罪行, 系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

2017年12月8日, 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決, 李金龍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即從2017年12月5日起到2021年12月4日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43100.26元, 限被告人李金龍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付清。

編輯:張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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