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 浙江省臨海市某局局長、黨總支書記杜某被立案一個小時候後, 臨海市監委查封了他位於城鄉結合部的老宅。
“杜某平時都住新房,
果不其然!監察機關在杜某老宅中發現了名酒、名茶、名表、名包、金條等大量贓款贓物。 查封中還發現一些“有問題的”招投標合同。
對證明被調查人有無職務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財物、檔、資料進行查封, 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 應當收集原物原件, 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 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 開列清單,
通過實施查封, 控制贓款贓物藏匿場所, 這是突破案件、查明事實的一大關鍵。 杜某案就是例證。 “這麼多贓款贓物堆放在你的家裡, 被我們抓了個現形, 你總得如實交代財物來源吧!”臨海市紀委監委四室主任、杜某案審查組組長張騫介紹說:“我們把查封清單、現場照片擺在杜某面前, 他立馬意識到自己藏匿贓款贓物的地方被查了個底朝天, 內心受到很大衝擊, 接受訊問時的態度也慢慢改變了。 ”
查封的重要作用還體現在“控制第一現場”, 防止重要證據被污染或流失。 據張騫介紹, 杜某集中歸置研究那些招投標合同, 本來是想著“萬一紀委找談話,
“一旦進行查封, 還能給財產的名義持有人形成壓力, 促使他把實情向監察機關講清楚。 ”據黃山河透露, 有的受賄人為規避監督調查, 故意把房產落戶到親朋好友名下。 辦案過程中, 即便受賄人承認、行賄人承認, 但名義持有人堅決否認, 沒有查封措施, 常常難以往裡再查。 “對房產進行查封, 防止上市交易, 確保證據不流失, 同時還能對他的心理形成強化:這就是贓物!不少名義持有人的心理防線就是這樣被攻破的。 ”黃山河說。
查封的目的還在於助力贓款贓物的追繳。
不久前, 浙江省紀委監委就運用查封措施成功追繳了一筆贓款。 監察人員在調查中發現, 幾經輾轉, 這筆贓款最後落在了一個行賄人手中。 而案件調查期間, 行賄人財產狀況不佳, 為躲避債務, 他甚至把相關房屋手續登記在了親屬名下。 “經過調查取證, 我們確定該房產為行賄人實際控制, 就對它進行了查封。 迫於壓力, 行賄人最終在公訴期間把贓款上繳了。
查封措施的使用, 直接關係到被調查人的財產等權利, 必須受到嚴格監督制約。 據李攀介紹, 在具體實踐中, 必須由承辦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後方可實施查封。 對於查封的物品, 調查人員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查點清楚, 當場開列查封清單, 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或保管人簽名。 查封過程還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影, 留存備查。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