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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害“姐妹花”兇手改判死緩,法官靠什麼決定生死?

文 | 鄧學平

莎士比亞在戲劇《哈姆雷特》裡面有句名言:“生還是死, 這是一個問題”。 司法實踐中, 法官常常需要面臨這樣的焦慮。 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緩期二年執行?法官有時必須在生死之間做出選擇。

2016年1月的一個淩晨, 陝西省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西安等候女友時, 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 遂起性侵之念。 聶李強尾隨二人並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 致二人受傷倒地。 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 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 事發後, 聶李強逃離現場。 16周歲的姐姐搶救無效死亡,

14周歲的妹妹人體損傷達到重傷二級, 傷殘八級。

2018年1月20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而此前, 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死生逆轉, 網友炸開了鍋。 許多人認為, 聶李強曾因犯強姦罪被判刑, 此次故意行兇殺人致一死一重傷。 情節如此惡劣, 手段如此殘忍, 罪刑如此嚴重, 二審改判死緩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顯失公平, 且不足以遏制類似犯罪。 針對二審改判死緩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聶李強家屬賠償了90萬元, 更讓許多人認為這屬於花錢買命。 甚至有人認為, 有錢就可以不死。

網上的情緒雖然有偏激的成分, 但卻是一種真實的民意。 司法應當獨立, 但不能閉目塞聽。 從法律上看, 聶李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改判死緩且限制減刑並不能算錯。 不過同樣類似的情形甚至危害後果比聶李強更輕的情形, 比如導致一人死亡, 卻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也不在少數。 生與死一線之間,

但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上並沒有統一的尺度和明確的標準。 生死背後的密碼竟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此案還引發了另外兩個亟待重視的問題。 一個是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不到位, 一個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過低。 前者甚至還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 後者在死刑案件上的賠償標準往往只有數萬元。 兩大因素導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常常因犯罪而墜入深淵, 經濟上卻得不到有效的救濟。 與此同時, 兇手在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等問題上與最終的量刑掛鉤。 在很多時候, 賠償確實成為了一種生命和刑期博弈, “花錢買刑”的疑慮也由此而生。

少殺慎殺應當永遠是法律人的堅守。 不過,

如果在死刑適用標準、刑事被害人救助等配套機制上不能完善跟進, 那麼在某一個案例中選擇性地慎殺, 會導致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命。 這非但不能彰顯司法文明, 反而會引發司法公正疑慮, 導致公眾不滿和反彈。

本文授權轉載自“鄧學平律師”

編輯:與歸 實習生:楊林鑫 李瀚偉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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