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民孫女士與趙女士“打”得不可開交, 原本親如姐妹的兩人突然之間反目成仇, 互相把對方起訴至法院, 擺出一副不達目的勢不甘休的架式。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 孫女士這邊說, 自己本來準備向趙女士借錢, 倆人簽了借款合同, 在房管局備了案。 孫女士還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了趙女士, 但事後趙女士壓根兒沒把錢給自己, 孫女士覺得冤屈, 堅決要求法院把抵給趙女士的房子解除抵押登記。 趙女士卻說, 倆人之間根本沒有借款這碼事兒, 雙方簽的借款合同都是假的, 孫女士之所以把房子抵押給自己, 是因為孫女士欠趙女士30多萬元理財款, 因此堅決要求孫女士還錢, 並向法院提出申請, 要求對該房屋進行查封, 同時主張對房子行使抵押權。
通過調解, 孫女士坦承了事實, 主動表示願意按照之前的承諾向趙女士先行墊付理財款, 趙女士也表示願意對孫女士減免一定的數額,
專家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投資理財有多高的收益就有多大的風險。 投資者要加強自我防範,理性對待投資。 投資理財前應向工商等部門瞭解對方的經營資質、主體資格等情況,冷靜分析,以防上當。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 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