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是土右旗回民小學的一名教師, 近日早上7時10分許, 在騎車上班途中, 因躲避重型半掛牽引車摔倒致傷。
事後, 侯某所在單位向土右旗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經多次調查取證, 確認侯某的工作時間為早上7:25至11:40, 當天沒有請假, 事故地點為土右旗110國道大雁灘門樓前, 是居住地到單位的必經路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 侯某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同時瞭解到, 侯某在事故發生後態度和善, 並沒有追究肇事司機的責任, 在交警處理完這起交通事故後便簽字將其車輛歸還,
土右旗人社局受理該案件後, 考慮到侯某年齡偏大, 出行不便等實際困難, 積極組織工作人員主動去其單位與相關負責人溝通, 以最快的速度將單位所需工傷認定申報材料一次性準備齊全, 同時到事故發生地實地勘查其上下班路線, 對兩位事故現場證明人做了調查筆錄。
綜合以上事實,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土右旗人社局認為侯某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範圍, 確認為工傷。
經鑒定,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侯某負十級傷殘, 她不僅沒有得到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賠償金, 而且自己花費的醫藥費也被肇事者如數騙走。
本期編輯: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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