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網曝幼稚園性侵案被警方闢謠 證了清白的園方卻沒打贏官司

“我們太冤了, 什麼事情都沒做, 被人報案, 被人謾駡……”1月23日, 在談及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後, 四川省西昌市小天使幼稚園園長李女士在電話裡連連歎氣, 說不想再講此事, 目前正準備上訴。

事件回到2016年9月初:一則“3歲女童慘遭園長老公猥褻、性侵”的帖子在四川西昌本地人的朋友圈流傳。 隨後, 女童家長向西昌市公安局長安派出所報案, 媒體介入採訪報導, 有圖片顯示疑似9月14日女童家長帶領多人在幼稚園門口拉橫幅討說法。 消息隨後被各大媒體轉發, 僅3天時間“被點擊、流覽至少達1863萬次。 ”同年9月16日, 事情反轉,

西昌市公安局公佈調查通報, 認為“女童被園長丈夫猥褻”沒有犯罪事實。

▲網上流傳疑似女童家長在幼稚園門口聚集的照片 圖據網路

深感冤枉的園方遂將“拉橫幅”的女童家長等三人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體上聲明該消息系捏造,

公開賠禮道歉, 並賠償損失13萬餘元。 近日,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 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

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顯示“園長老公並未性侵女童”, 法院在庭審中也予以了採信, 但幼稚園園長想不通的是, 自己與家人承受了駡名和人格名譽損害, 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警方闢謠“性侵傳言”

幼稚園把家長告上法院

2016年9月, 一篇“3歲女童慘遭園長老公猥褻、性侵”的文章被廣泛傳播。 9月10日, 女童家長以“其女兒遭到幼稚園園長老公性侵”為由, 向西昌市公安局長安派出所報案。 隨後, 媒體介入採訪女童家長予以報導, 有圖片顯示, 疑似女童家長帶領多人在幼稚園門口拉橫幅討說法。

▲兩家醫院的兩份診斷證明書 圖據網路

2017年4月, 園方將三名家長告上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體上聲明該消息系捏造, 公開賠禮道歉, 並賠償原告損失134512.5元。

園方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 證據不足

在法庭上, 園方提供了醫院對女童的病症診斷書以及公安機關查明無犯罪事實等資料, 以及各媒體發佈資訊的截圖作為證據。 雙方進行了控辯。

園方認為, 三名家長捏造“3歲女童被小天使幼稚園園長老公性侵”的謊言, 通過各種方式在多家媒體平臺發佈。 從9月14日到9月16日, 僅3天時間, 該假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至少達1863萬次,

跟帖、轉發次數至少達2625次, 導致幼稚園園長及其丈夫被網友“謾駡”, 並使幼稚園名譽受到嚴重損害, 致幼稚園同年9月的新學期招生數量減少, 總計損失約達13萬元。

原告表示, 是被告三人請了媒體記者來園, 把捏造的事實發佈於各種資訊網路。 但被告對原告的說法“糾集人員到幼稚園門口拉橫幅”、“在網上或通過媒體發佈與幼稚園相關的資訊”均進行了否認。

同時, 原告針對幼稚園因被告在網上擴散虛假資訊導致其名譽受損, 進而招生減少造成經濟損失列舉了相關證據。 其中, 針對被告捏造事實部分, 提供了媒體對此事報導和網評論的28頁網路截圖, 以及錄音、錄影光碟各一張。 但被告認為, 該證據不能證明來源, 形式也不合法,更不能證明來源於三被告。對錄音、錄影真實性認可,但與本案無關聯性。

法院經審理採信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認定園長丈夫性侵女童無犯罪事實。

同時,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從各大網站下載的截圖資訊,用於證明三被告在網路上發佈了對原告不利的資訊,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要件,而本案中,原告僅提供了網路截圖而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在網路上流傳的原始資訊系三被告發佈或三被告指使他人發佈的,不能證實三被告的行為違法且主觀上有過錯。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西昌市小天使幼稚園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稱將繼續上訴

被告代理律師:不便透露案件細節

“我也是當母親的人,如果孩子受到侵害,可以理解家長討說法的行為。這種事情誰看了都要痛駡施害的人,但我們是冤枉的,事實已經這麼清楚了……搞得所有人都來罵我們。”一審敗訴後,李女士說自己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原告的代理律師王建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園方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先向西昌市公安局報案,希望追求對方的誹謗刑事責任。對此,公安局認為此事系自訴案件,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不予立案。

隨後,李女士丈夫便以誹謗罪向西昌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原告代理律師王建明稱:“法院表示自訴案件要先進行審查,但至今沒有立案。後來幼稚園才提起了民事侵權訴訟,希望先恢復幼稚園和相關受害人的名譽。”而對於一審法院提到的舉證不足問題,王建明認為這個證據原告無法自行收集,應由公安機關的網路監察大隊提供證據。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王建明表示,他將向二審法院申請由法院向公安局網路監察大隊核實。“根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因收集證據不能而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此外,記者撥打被告女童家長方的電話、向其發送短信,希望能夠對話當事人,但截至發稿前,被告方均未接聽,短信也未予回應。被告的代理律師曾永紅表示,案件目前在上訴期間,對案件細節不便透露太多。

律師說法

謠言資訊被流覽1863萬次

為何難證名譽侵權?

根據原告所述,這則謠言資訊當時被各大媒體轉發,僅3天時間“被點擊、流覽至少達1863萬次”,但之後被警方通報為“女童被園長丈夫猥褻”沒有犯罪事實。根據公安局的官方通報和《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園長老公性侵女童”一事為假,但因舉證不足,幼稚園及相關人雖然承受了駡名和名譽損害,最終沒有得到法院對其主張的支援。

那麼,對於名譽受到侵害的一方,應當如何正確舉證?

此類互聯網侵權糾紛,首發造謠資訊者、轉發傳謠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針對“被告發佈虛假消息”部分僅提供了媒體報導的網路截圖,這不能證明網路發佈系三人所為或受三人指使。依據“誰侵權誰負責,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法院判決不支持原告的訴請於法有據。

郭剛稱:“作為名譽侵權的受害人,在舉證時要盡可能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鑒定意見等類型的證據。在主張賠償損失時,更要以列舉直接損失為主,若列舉的是間接損失最好再附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因為民事案件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所面臨的後果都是敗訴。”

此外,對於互聯網侵權糾紛的責任承擔方,郭剛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凡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網路上有海量的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一定能及時發現,所以法律規定了被侵權者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但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丨趙瑜

形式也不合法,更不能證明來源於三被告。對錄音、錄影真實性認可,但與本案無關聯性。

法院經審理採信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認定園長丈夫性侵女童無犯罪事實。

同時,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從各大網站下載的截圖資訊,用於證明三被告在網路上發佈了對原告不利的資訊,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要件,而本案中,原告僅提供了網路截圖而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在網路上流傳的原始資訊系三被告發佈或三被告指使他人發佈的,不能證實三被告的行為違法且主觀上有過錯。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西昌市小天使幼稚園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稱將繼續上訴

被告代理律師:不便透露案件細節

“我也是當母親的人,如果孩子受到侵害,可以理解家長討說法的行為。這種事情誰看了都要痛駡施害的人,但我們是冤枉的,事實已經這麼清楚了……搞得所有人都來罵我們。”一審敗訴後,李女士說自己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原告的代理律師王建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園方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先向西昌市公安局報案,希望追求對方的誹謗刑事責任。對此,公安局認為此事系自訴案件,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不予立案。

隨後,李女士丈夫便以誹謗罪向西昌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原告代理律師王建明稱:“法院表示自訴案件要先進行審查,但至今沒有立案。後來幼稚園才提起了民事侵權訴訟,希望先恢復幼稚園和相關受害人的名譽。”而對於一審法院提到的舉證不足問題,王建明認為這個證據原告無法自行收集,應由公安機關的網路監察大隊提供證據。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王建明表示,他將向二審法院申請由法院向公安局網路監察大隊核實。“根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因收集證據不能而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此外,記者撥打被告女童家長方的電話、向其發送短信,希望能夠對話當事人,但截至發稿前,被告方均未接聽,短信也未予回應。被告的代理律師曾永紅表示,案件目前在上訴期間,對案件細節不便透露太多。

律師說法

謠言資訊被流覽1863萬次

為何難證名譽侵權?

根據原告所述,這則謠言資訊當時被各大媒體轉發,僅3天時間“被點擊、流覽至少達1863萬次”,但之後被警方通報為“女童被園長丈夫猥褻”沒有犯罪事實。根據公安局的官方通報和《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園長老公性侵女童”一事為假,但因舉證不足,幼稚園及相關人雖然承受了駡名和名譽損害,最終沒有得到法院對其主張的支援。

那麼,對於名譽受到侵害的一方,應當如何正確舉證?

此類互聯網侵權糾紛,首發造謠資訊者、轉發傳謠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針對“被告發佈虛假消息”部分僅提供了媒體報導的網路截圖,這不能證明網路發佈系三人所為或受三人指使。依據“誰侵權誰負責,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法院判決不支持原告的訴請於法有據。

郭剛稱:“作為名譽侵權的受害人,在舉證時要盡可能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鑒定意見等類型的證據。在主張賠償損失時,更要以列舉直接損失為主,若列舉的是間接損失最好再附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因為民事案件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所面臨的後果都是敗訴。”

此外,對於互聯網侵權糾紛的責任承擔方,郭剛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凡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網路上有海量的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一定能及時發現,所以法律規定了被侵權者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但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丨趙瑜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