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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5歲男童突發PTSD 幼稚園和家長都難以相信……

紅黃藍幼稚園事件

攜程親子園案件

福建1名精神病患者校門口砍殺兒童 致8死5傷

蘭州出現“藥兒園”案件

等等......

據不完全資料統計, 自2016年1月到今年11月, 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幼稚園工作人員侵害兒童案件69人, 提起公訴77人。

近年來

幼稚園意外傷害事故頻發

孩子 幼稚園 等字眼日益刺痛我們的眼睛

5歲男童遭“心靈劫難”

無獨有偶, 家住番禺的阿英也有一個小寶貝赫赫, 年僅5歲。 如今赫赫正在遭遇一場心靈的劫難。

事情還得從今年12月說起, 阿英的孩子赫赫在幼稚園上學的時候, 和同班的孩子發生了推搡。 小朋友之間打鬧玩耍在幼稚園時有發生, 可赫赫回家之後就經常半夜驚醒, 噩夢連連, 出現頭痛、嘔吐等症狀, 不願意上學。

阿英帶著赫赫到醫院做了全身檢查, 並無大礙, 這一結果讓阿英感到十分納悶。

醫生建議, 阿英應該帶著赫赫做一下心理方面的檢查。 此時已經是事發後一周, 不查不知道, 一查嚇一跳。

醫院的診斷結果是:赫赫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

出事之後, 阿英找到幼稚園,

卻遲遲得不到解決, 無奈之下, 阿英只能求助於《律戰行動》欄目組。

胥律師見到阿英就提出了她最關心的問題:

Q:赫赫是在事發之後多久檢查出創傷後應激障礙的?

A:一周之後。

Q:是否能夠確定赫赫的病就是在幼稚園裡造成的?

A:有監控錄影為證。

一番瞭解過後, 胥律師建議阿英最好能找到幼稚園和對方孩子父母, 作進一步的協商。

什麼是創傷後應激障礙?

延遲性心因性反應的病因(發病機制)應激源往往具有異常驚恐或災難性質, 如殘酷的戰爭、被強暴、地震、兇殺等, 常引起個體極度恐懼、害怕、無助之感。 導致產生PTSD的事件,是發生在一個人經歷或目睹威脅生命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戰爭、地震、嚴重災害、嚴重事故、被強暴、受酷刑、被搶劫等。幾乎所有經這類事件的人都會感到巨大的痛苦,常引起個體極度恐懼、害怕、無助感。這類事件稱為創傷性事件。

解惑

事發之後對方父母態度

紅紅(化名)父母認為孩子之間打鬧玩耍是正常的事情,可紅紅(化名)作為一個小女孩把赫赫“傷”得這麼重,難道紅紅(化名)會氣功?還是會其他的武功?

而紅紅(化名)父母更是提出疑惑,事發之後一周,赫赫才檢查出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那這一周,赫赫又是否遭遇其他傷害呢?阿英對此也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赫赫的病與小朋友之間的推搡存在因果關係。

首先調查取證一定要及時。在家長發現小朋友受傷之後,及時去醫院進行檢查。如果傷害結果發生與檢查之間相距的時間太長則會提高證明傷害事件和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難度。對方可能以小朋友可能是在其他地方、其他時間受到的傷害來進行抗辯。

特別是類似本案中沒有外傷而是造成應激性心理障礙的情形。兒童由於身心發展水準的限制,更易產生各種心理及行為問題,需要家長引起重視。然後,可以請求醫院對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的關聯作出說明,或提請鑒定,用以證明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最後,注意保存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費用單據,用以證明造成的損失。

紅紅(化名)的父母堅持讓阿英拿出實質證據,而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他們更希望阿英能夠找到幼稚園,三方協商。

幼稚園方的態度:阿英其實只要2000元賠償

來到幼稚園,胥律師第一件事就提出,希望園長能夠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影,還原案件經過,園長也爽快地答應了。

從監控視頻上看,是兩個小孩子之間的嬉戲玩耍,並沒有發生重大衝突,而從赫赫的身體狀況看,也沒有造成物理性傷害。

園長指出,在這件事上,園方目前無法確定赫赫的病是否與推搡事件有關。但他們已經組織過一次調解,最終不歡而散。原因是雙方的要求差距甚遠。

難道是阿英獅子開大口,索要賠償?

園長透露,阿英要求紅紅(化名)母親把赫赫這一系列檢查費用承擔了,將近2000元。

可紅紅(化名)母親卻表示,自己不會承擔這部分費用。因為她擔心一旦承擔了這筆費用,相當於承擔了這件事的責任,如果阿英無休止向她索償那該如何是好?

此時胥律師認為,如果推搡事件和赫赫的病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園方就不僅僅是一個中間人角色,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胥律師:此事園方也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我國法律將幼稚園的過錯責任性質設定為推定過錯,比一般的過錯責任更為嚴格,正是考慮到兒童這一特殊的弱勢群體自我保護、自理能力差,應給予的特殊保護。

調解至今三方態度任然

園方:我們無法確定兩件事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使有關聯,紅紅(化名)父母作為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紅紅(化名)父母:我們把孩子送去幼稚園,幼稚園有監管義務。治療費用報銷如果幼稚園出70%,我們出30%。

阿英:我只要他們承擔赫赫的檢查費用。

此時,三方僵持不下,胥律師提出讓她的智囊團來給阿英支招解煩憂。

經過胥律師小夥伴們的激烈討論,他們最終得出了一個解決方案:阿英或許可以與園方繼續協商。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在幼稚園發生人身損害的,首先應推定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的幼稚園存在過錯,再由幼稚園證明其沒有過錯。如果舉證不能,則應當推定幼稚園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只要能證明赫赫是在幼稚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同時幼稚園無法舉證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則園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對於是否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判斷以及責任承擔比例的問題則需要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和證據取得情況進行分析。

律戰行動,為你支招解煩憂。

如需《律戰行動》幫助,請點擊文末 “閱讀原文”

完整節目內容將在

2018年1月23日 20:30

廣州電視經濟與法頻道播出

敬請關注

作者:彭虎虎

導致產生PTSD的事件,是發生在一個人經歷或目睹威脅生命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戰爭、地震、嚴重災害、嚴重事故、被強暴、受酷刑、被搶劫等。幾乎所有經這類事件的人都會感到巨大的痛苦,常引起個體極度恐懼、害怕、無助感。這類事件稱為創傷性事件。

解惑

事發之後對方父母態度

紅紅(化名)父母認為孩子之間打鬧玩耍是正常的事情,可紅紅(化名)作為一個小女孩把赫赫“傷”得這麼重,難道紅紅(化名)會氣功?還是會其他的武功?

而紅紅(化名)父母更是提出疑惑,事發之後一周,赫赫才檢查出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那這一周,赫赫又是否遭遇其他傷害呢?阿英對此也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赫赫的病與小朋友之間的推搡存在因果關係。

首先調查取證一定要及時。在家長發現小朋友受傷之後,及時去醫院進行檢查。如果傷害結果發生與檢查之間相距的時間太長則會提高證明傷害事件和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難度。對方可能以小朋友可能是在其他地方、其他時間受到的傷害來進行抗辯。

特別是類似本案中沒有外傷而是造成應激性心理障礙的情形。兒童由於身心發展水準的限制,更易產生各種心理及行為問題,需要家長引起重視。然後,可以請求醫院對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的關聯作出說明,或提請鑒定,用以證明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最後,注意保存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費用單據,用以證明造成的損失。

紅紅(化名)的父母堅持讓阿英拿出實質證據,而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他們更希望阿英能夠找到幼稚園,三方協商。

幼稚園方的態度:阿英其實只要2000元賠償

來到幼稚園,胥律師第一件事就提出,希望園長能夠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影,還原案件經過,園長也爽快地答應了。

從監控視頻上看,是兩個小孩子之間的嬉戲玩耍,並沒有發生重大衝突,而從赫赫的身體狀況看,也沒有造成物理性傷害。

園長指出,在這件事上,園方目前無法確定赫赫的病是否與推搡事件有關。但他們已經組織過一次調解,最終不歡而散。原因是雙方的要求差距甚遠。

難道是阿英獅子開大口,索要賠償?

園長透露,阿英要求紅紅(化名)母親把赫赫這一系列檢查費用承擔了,將近2000元。

可紅紅(化名)母親卻表示,自己不會承擔這部分費用。因為她擔心一旦承擔了這筆費用,相當於承擔了這件事的責任,如果阿英無休止向她索償那該如何是好?

此時胥律師認為,如果推搡事件和赫赫的病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園方就不僅僅是一個中間人角色,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胥律師:此事園方也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我國法律將幼稚園的過錯責任性質設定為推定過錯,比一般的過錯責任更為嚴格,正是考慮到兒童這一特殊的弱勢群體自我保護、自理能力差,應給予的特殊保護。

調解至今三方態度任然

園方:我們無法確定兩件事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使有關聯,紅紅(化名)父母作為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紅紅(化名)父母:我們把孩子送去幼稚園,幼稚園有監管義務。治療費用報銷如果幼稚園出70%,我們出30%。

阿英:我只要他們承擔赫赫的檢查費用。

此時,三方僵持不下,胥律師提出讓她的智囊團來給阿英支招解煩憂。

經過胥律師小夥伴們的激烈討論,他們最終得出了一個解決方案:阿英或許可以與園方繼續協商。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在幼稚園發生人身損害的,首先應推定負有教育、管理責任的幼稚園存在過錯,再由幼稚園證明其沒有過錯。如果舉證不能,則應當推定幼稚園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只要能證明赫赫是在幼稚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同時幼稚園無法舉證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則園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對於是否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判斷以及責任承擔比例的問題則需要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和證據取得情況進行分析。

律戰行動,為你支招解煩憂。

如需《律戰行動》幫助,請點擊文末 “閱讀原文”

完整節目內容將在

2018年1月23日 20:30

廣州電視經濟與法頻道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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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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