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管理辦法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防治環境污染,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昌吉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等相關規定和要求, 結合本市實際, 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 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 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禁燃區域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區燃爆煙花爆竹的教育工作。
第五條 昌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
(一)文化東路—建設路—烏伊東路—延安北路—文化東路;
(二)甯邊西路—世紀大道—紅旗西路—庭州北路—甯邊西路;
(三)建國西路—庭州南路—烏伊西路—濱河南路—建國西路;
(四)其他區域:1.文物保護單位;2.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5.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第六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七條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要求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 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 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第十一條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期編輯:蝴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