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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改判,說明了什麼?

1月23日,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中判決被告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

事件回顧

1

2017-05-02

河南鄭州的醫生楊帆在社區電梯裡勸阻一名老人抽煙, 引發爭執, 老人後心臟病發作離世。 隨後, 死者家屬田女士將楊先生訴至法院, 要求40萬餘元賠償。

2

2017-09-04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但老人確在與被告言語爭執後猝死。 法院判決楊先生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隨後, 死者家屬田女士上訴。

3

2018-01-23

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撤銷要求楊先生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民事判決。 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二審判決書中寫明:楊先生的勸阻未超出必要限度, 屬正當勸阻行為, 且在勸阻過程中保持理性、平和, 雙方未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楊先生的勸阻本身不會造成老人的死亡結果, 老人自身患有心臟病,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心臟病發作不幸死亡, 雖然兩者在時間上有先後順序, 但無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解釋改判原因

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鄭州中院表示:該案一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而本案中楊帆勸阻吸煙行為與老人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 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帆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 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鄭州中院認為, 在本案中, 楊帆對老人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 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審判決判令其分擔損失,

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 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 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 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應依法予以糾正。

央視評論

2017年5月2日, 段某在社區電梯內吸煙, 楊某對其進行勸阻, 二人產生爭執, 後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於是, 段某的家屬田某將楊某告上法庭, 要求楊某賠償4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但段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引起了公眾廣泛討論, 公眾對於楊某正當勸阻不當行為卻需要承擔責任普遍不能理解, 甚至引發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和稀泥”的質疑。 後死者家屬田某不服進行上訴, 雖然被告沒有上訴, 但二審法院經審理, 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田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的理由是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死者家屬田某1.5萬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二審法院不“和稀泥”的判決,既正確適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又堅定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引領了正確的價值取向,得到了公眾廣泛認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人民法院作出一個判決,不僅僅要考慮法律效果,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因為法院的判決具有指引社會公德和社會價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這種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文明現象的問題,法院的判決更應當慎之又慎,正確適用法律,鼓勵正確的行為,鼓勵大家和明顯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現象作鬥爭。如果像一審法院這樣判決的話,反而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引導。

另外我們還看到,二審法院在及時糾正一審錯誤的同時,還將二審的糾正結果及時公開,並就相關疑點問題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惑,這不僅是對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宣揚,我們期待像這樣的案件能夠再多一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文丨央視評論特約撰稿 嶽屾山

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田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的理由是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死者家屬田某1.5萬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二審法院不“和稀泥”的判決,既正確適用了法律,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又堅定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引領了正確的價值取向,得到了公眾廣泛認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人民法院作出一個判決,不僅僅要考慮法律效果,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因為法院的判決具有指引社會公德和社會價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這種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文明現象的問題,法院的判決更應當慎之又慎,正確適用法律,鼓勵正確的行為,鼓勵大家和明顯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現象作鬥爭。如果像一審法院這樣判決的話,反而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引導。

另外我們還看到,二審法院在及時糾正一審錯誤的同時,還將二審的糾正結果及時公開,並就相關疑點問題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惑,這不僅是對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宣揚,我們期待像這樣的案件能夠再多一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文丨央視評論特約撰稿 嶽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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