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於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當發現有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要不要上前勸阻?勸阻吸煙者是否應該承擔不必要的成本和代價?這是去年5月發生的“電梯勸煙猝死案”留給公眾的疑問。 從一審判決的“1.5萬元補償”到二審判決的“勸阻吸煙者無責”, 這不僅給了楊先生一個公道, 也給了公眾明確的答案:公民有責任、有權利去維護公共空間的文明, 只要是法律允許的方式, 就無需為此承擔成本和代價。
社區內的電梯是十分狹小的公共空間, 在電梯內抽煙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不要說身為醫生的楊先生難以忍受上前勸阻, 就是其他人見此情形,
不難理解, 一審判決體現出了法院對“弱者補償”的心理, 但卻模糊了規則, 因為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民事侵權”行為, 在此案中, 並不存在“民事侵權”行為, 楊先生勸阻吸煙行為的動機完全是出於對公共空間文明的維護。
因在電梯內吸煙而與人發生爭執, 最後猝死, 吸煙者的過錯和其所承擔的後果, 顯然是不對等的, 這是一個悲劇。 然而, 需要明確的是, 這種悲劇並不是由“勸阻吸煙”這一行為導致的, 這一悲劇摻雜著難以預料的因素, 就像生活本身就有很多意外, 我們卻無法將其一一歸因。 死者是不幸的, 人們為此釋放出同情心也是正常的, 但作為司法機關, 卻不應該為了表達普遍的同情, 而模糊了法律的原則, 更不應該讓無過錯者進行莫名的“補償”。 儘管二審之後, 楊先生表示願意出於人道拿出1萬元給死者家屬, 但這和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補償”死者家屬有著斷然不同的意義。
就此案而言, 在同情與法律之間, 堅持了法律的原則, 就是一種正義。 在生活中, 我們很多人時常為該不該阻止不文明行為而糾結, 時常擔心會為此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對此, 法律要鼓勵公眾去做對的事, 並對公眾進行切實的保護。 當人們缺乏勇氣時, 規則當給人以勇氣。
文/寇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