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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吸煙致死案”改判,法律就當給人以勸阻不文明的勇氣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於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 (1月23日《法制晚報》)

當發現有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要不要上前勸阻?勸阻吸煙者是否應該承擔不必要的成本和代價?這是去年5月發生的“電梯勸煙猝死案”留給公眾的疑問。 從一審判決的“1.5萬元補償”到二審判決的“勸阻吸煙者無責”, 這不僅給了楊先生一個公道, 也給了公眾明確的答案:公民有責任、有權利去維護公共空間的文明, 只要是法律允許的方式, 就無需為此承擔成本和代價。

社區內的電梯是十分狹小的公共空間, 在電梯內抽煙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不要說身為醫生的楊先生難以忍受上前勸阻, 就是其他人見此情形,

也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上前勸阻。 不幸的是, 吸煙者在爭執後不久突發心臟病死亡, 楊先生因此被告上法院, 死者家屬要求其賠償約40萬元。 其實不論是一審法院, 還是二審法院, 在判決中都認為楊先生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不同的是, 一審法院拿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酌定楊先生向田女士補償1.5萬元。

不難理解, 一審判決體現出了法院對“弱者補償”的心理, 但卻模糊了規則, 因為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民事侵權”行為, 在此案中, 並不存在“民事侵權”行為, 楊先生勸阻吸煙行為的動機完全是出於對公共空間文明的維護。

還好, 二審法院堅持了法律原則, 對此進行了糾正。

因在電梯內吸煙而與人發生爭執, 最後猝死, 吸煙者的過錯和其所承擔的後果, 顯然是不對等的, 這是一個悲劇。 然而, 需要明確的是, 這種悲劇並不是由“勸阻吸煙”這一行為導致的, 這一悲劇摻雜著難以預料的因素, 就像生活本身就有很多意外, 我們卻無法將其一一歸因。 死者是不幸的, 人們為此釋放出同情心也是正常的, 但作為司法機關, 卻不應該為了表達普遍的同情, 而模糊了法律的原則, 更不應該讓無過錯者進行莫名的“補償”。 儘管二審之後, 楊先生表示願意出於人道拿出1萬元給死者家屬, 但這和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補償”死者家屬有著斷然不同的意義。

就此案而言, 在同情與法律之間, 堅持了法律的原則, 就是一種正義。 在生活中, 我們很多人時常為該不該阻止不文明行為而糾結, 時常擔心會為此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對此, 法律要鼓勵公眾去做對的事, 並對公眾進行切實的保護。 當人們缺乏勇氣時, 規則當給人以勇氣。

文/寇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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