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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違法生產儲存國家列管藥品 犯非法持有毒☆禁☆品罪一審獲刑10年

記者丁國鋒 見習記者羅莎莎

食品公司老總在明知自己生產的相關藥物被列入國家管制藥品情況下,仍生產儲存了4萬餘克。 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起案件,被告人郝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經審查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郝彪未在江蘇省鎮江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即在鎮江市潤州區韋崗鎮租賃廠房生產、銷售多種化工產品,並明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其所生產的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醯胺(英文簡稱5F-AMB)、N-(1-氨甲醯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醯胺(英文簡稱AB-PINACA)、N-(1-氨甲醯基-2-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醯胺(英文簡稱AB-FUBINACA)已被國家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仍將上述物質予以儲存。

後被告人郝彪于2016年1月25日註冊成立鎮江市綠發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並將上述列管物質存放於該公司倉庫內。

2016年7月17日,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蔣喬派出所接上級公安機關移交線索,得知郝彪在鎮江市內製造國家列管及未列管的精神類藥品、毒品,並于同年7月20日對鎮江市綠發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

郝彪對自己化工廠中生產並銷售過違禁化學物品的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列管物質共計49871.54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郝彪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N-(1-氨甲醯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醯胺等已被國家列入管制仍非法持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郝彪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郝彪非法持有的上述列管物質均系國家列管前即已生產並持有,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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