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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知識問與答29則

1. 目前國內和省內在有關電梯安全的立法情況是什麼?

答: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 電梯屬於八大類特種設備之中的一大類設備, 而且目前在特種設備數量中是保持數量最多, 增長速度最快的一種。 從立法情況來看, 我國在國家立法層面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這一部法律於2014年1月1 日起實施, 地方性法規在電梯立法方面實施的有《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

目前仍在制訂中的還有《佳木斯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常州市電梯安全條例》《金華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其它省、市、自治區大多以管理辦法的形式對電梯安全管理加以監督。 由此看來我市在電梯立法方面是處於全國領先水準, 站在第一梯隊行列。

2.《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有什麼樣的意義?

答:該條例已於2017年8月30日經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於2017年12月1日經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准, 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是晉中市獲准行使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一部實體性地方法規,

也是省內第一部電梯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3. 為什麼要制訂《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

答:目前我市城鎮化建設高速發展, 高層建築越來越多, 電梯保有數量迅速增長。 截至目前, 我市電梯數量已由2010年的2000餘台增長到現在約1萬台, 目前仍保持每年1500台的增長速度。 電梯安全運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特別是國內電梯故障頻發和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加上媒體的渲染, 使廣大人民群眾談梯色變, 心理上造成強烈衝擊, 電梯安全問題也備受關注, 給社會穩定帶來較為嚴重影響。 經歷過電梯故障的人員, 不僅留下心理陰影, 也容易產生電梯恐懼症。

經過我們分析,

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 主要還是因為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意識不強, 片面追求經濟效益, 忽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味強調低成本投入, 使的電梯故障無法及時消除, 導致電梯“帶病”運行。 另一方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 維護保養行為不盡責、走過場、維護保養人員技能差、發現消除電梯安全隱患不及時。 還有就是乘客在乘用電梯過程中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差, 經常出現不遵守文明乘梯的行為, 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破壞電梯部件, 發生困人故障時盲目自救導致嚴重後果等一系列問題。

為此, 通過立法來細化相關規定, 滿足管理的需求, 提高全民電梯安全意識, 促進依法行政,

維護電梯安全環境。

4.《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同時參考了住建部《住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質監總局《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電梯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則》等規章、規範, 以及近年來一些電梯事故教訓和安全監管經驗。

5. 我市制訂的這部電梯安全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這部電梯安全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場所的電梯, 包括乘客電梯、客貨電梯、貨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以及雜物電梯, 非公共場所安裝的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於本條例。

6. 電梯安全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建立協調、考核機制, 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住建、公安、消防、發改、教育、規劃、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旅遊、安監、工商、經信、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4)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 如何做好電梯安全知識普及?

答:(1)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 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2)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指導公眾正確乘用電梯。(3)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4)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8. 什麼是電梯使用單位?怎樣確定使用單位?

答:使用單位具有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電梯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未委託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共有的,共有人應當書面委託電梯管理人,電梯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四)新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五)電梯實行出租、出借,未書面約定使用單位的,出租方、出借方為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9.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管理義務?

答: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護電梯不被破壞或損壞,指導乘客正確乘梯、文明乘梯;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在電梯運行期間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絡;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並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位置;維護保養單位或使用單位變更後,應當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誌》變更手續;

(四)保持電梯在合格狀態下使用,監督並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對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確認簽字;對維護保養單位提出的改造、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的要求,應當及時核實情況並予以解決;

(五)對電梯進行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停止使用;

(六)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在每日乘客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轉,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並作出記錄,在客流高峰時段,要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

(七)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轎廂有效面積超過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按照額定載重量限制進入電梯的乘客數量;

(八)制訂電梯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九)同一企業的不同廠區、同一物業服務企業的不同管理專案,均應當配備相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應急處置演練;

(十)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十一)電梯停止使用(包括因故障停止)時,及時檢查電梯轎廂,防止滯留乘客;

(十二)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0.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相關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範的行為,予以勸阻;

(三)經過維保單位元培訓和使用單位的授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過層門解救被困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1.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答: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

(七)發生火災地震時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12.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至少每半月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檢查,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並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二)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並確保及時應答,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記錄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最近一次維護保養時間等資訊;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救援人員、裝備,服從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的調度;

(六)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並向其提交年度報告;

(七)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的同時立即書面報告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停止電梯使用;

(八)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安全教育培訓,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嚴格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3.在哪些情形下,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14.哪些使用單位應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答:重點監督檢查的使用單位有:

(一)公眾聚集場所;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15.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一個月以前申報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轉和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並作出記錄的;

(三)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16.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未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的;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

17.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價格指導體系,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品質等級評價體系,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18.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9.電梯檢驗有什麼樣的時限要求?

答:目前上位法對電梯檢驗的時限要求是,5個工作日內約定檢驗時間,但對檢驗實施和出具報告的時限無明確要求。由於電梯檢驗市場尚未放開,檢驗機構相對單一,檢驗能力與實際需求矛盾突出,存在電梯報檢後長期無法完成檢驗的問題。為此,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確定現場檢驗時間至出具檢驗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電梯檢驗機構檢驗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

20.住建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責任是什麼?

答: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安全關係密切。為降低成本,部分建設單位不按標準選配電梯,民用改商用,消防電梯改普通電梯;故意選擇價格低、配置不高的電梯,導致問題頻發。同時,電梯一般位於高層建築的核心區域,電梯的選型配置必須從方案設計、實際購置等各環節重點控制。對此,第三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專案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品質實施監督。

21、群眾在乘坐電梯過程中遭遇停電或其它故障被困在電梯裡面,是不是就是發生了電梯事故?存在窒息的可能嗎?

答:電梯是一種機械和電氣緊密結合的機電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如果電梯安全檢測系統發現電梯存在異常或故障情況時,會自動作出保護乘客的正常反應,即停止運行將乘客關閉在電梯轎廂內。被關在電梯裡的乘客這時是安全的,救援人員只要及時趕到就會採取有效的手段將被困乘客解救。只要能夠及時放出被困乘客就不能稱做電梯事故。電梯事故是有嚴格明確定義的,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的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以及電梯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才能算是電梯事故。

電梯轎廂並不是密閉的空間,國家標準規定有轎廂的通風面積,即使是停電造成風機停止運行,通風口也足以保證轎廂內被困乘客的空氣流通,因此困在電梯內沒有被窒息的可能。

一旦發生被困的緊急情況,乘客應當按下緊急報警按鈕或使用轎廂內電話、手機撥打物業值班電話或維保單位元救援電話,等待專業人員救援。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做出擅自攀爬轎頂或強行扒開轎廂門實施自救的危險行為。

22、乘客普遍認為在乘坐電梯時電梯可能會發生墜落的事故,有這種危險存在嗎?

答:垂直升降的電梯有非常完整的檢測和保護裝置,當發生故障或斷電時,電梯制動器會像汽車刹車一樣將電梯曳引輪抱死,將電梯停止運行,如果電梯運行超過了額定的速度,還有一種裝置叫限速器和安全鉗,當限速器檢測到電梯超速時,聯動安全鉗將電梯轎廂卡死在導軌上。如果電梯出現蹲底或沖頂時,轎廂底部和對重底部還有緩衝器會減緩電梯撞擊的衝擊力。

乘客在乘坐電梯時感覺到的溜梯或滑梯,一般是由於發生故障導致電梯樓層檢測信號異常,電梯自動進入保護重啟狀態,停止回應轎廂內呼按鈕,通過返回基站或下端站進行樓層資料重定。由於此過程乘客無法操作電梯,而電梯一直在運行,所以導致乘客誤認為出現了墜落現象,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溜梯”。

23、我們在生活中經常聽到有的乘客說,在等候電梯時,電梯廳門開了,結果發現轎廂不在,感到非常恐懼,這是什麼原因?

答:這裡需要普及一下電梯的知識,電梯通常都是只有一個轎廂,轎廂上有一個門叫做轎門,然後每個樓層各有一個廳門(或者叫做層門),這個廳門上安裝了自動鎖閉裝置且裝設有機械鎖鉤,在沒有開鎖鑰匙或動力的情況下是不會自動開啟的。只有當轎廂運行到達指定樓層時,轎廂上的門機(即電動機)開啟轎門,由一個裝置帶動層門一起打開。當轎廂運行至開鎖區域以外時,層門會由於自動鎖閉裝置將其鎖住。

這樣看來電梯的層門只有當轎廂到達時或者由專業人員使用鑰匙時才能打開,您所說的電梯廳門自動開了,轎廂不在的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

24、對於商場、車站、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區域的電梯在條例中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嗎?

答:在條例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充分考慮了這些公眾聚集場所事故發生率較高,因此產生的賠償及事故處理都十分繁瑣。所以在條例中針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規定了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提高事故賠付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迅速的得到求助和賠償。同時也能利用保險公司這個市場杠杆來監督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元提高管理水準。另外我們還要求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在轎廂內、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監控資料保存應當不少於30日,這樣規定的目的也是為了萬一發生事故,能夠真實還原當時的場景,有助於事故調查分清責任。

25、根據國內的相關報導,有一部分電梯事故是由於乘客的使用不當造成的,在預防這些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電梯安全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能力,一些慘痛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們在條例的第四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學校幼稚園、新聞媒體都有義務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第二十二條特別針對電梯乘用規範行為作出了八款規定用以約束電梯乘客安全正確使用電梯。例如禁止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禁止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等。

26、隨著電梯使用年限的增長,老舊電梯的數量不斷增多,故障率也逐步增加,群眾對電梯改造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針對電梯改造在條例中作了哪些規定?

答:國家質檢總局在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中對電梯納入改造的專案和內容及範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本條例中要求電梯改造的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許可的改造單位才能實施電梯改造工程,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對電梯進行改造,另外要求改造後電梯應當更換電梯改造單位的名牌,由改造單位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27、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能力和維保品質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電梯能否安全運行,對維保單位的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具體的規定?

答:本條例對電梯維保單位專門列了相應的章節,即第四章共六條,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晉中市行政區域內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本條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使監督管理部門對維保單位能夠及時掌握維保單位元的資訊,跟進其維保過程,實施過程監督管理,不當事後諸葛亮。第二十六條對維保單位的義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將安全技術規範的內容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比如維保頻次、應急電話的保持暢通、更換零部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作業期間的防護警示等。

28、我市電梯數量增長速度很快,保有量越來越多,本市的電梯檢驗機構有能力承擔起全市的電梯檢驗任務並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嗎?

答:當前看來,我市電梯的保有數量由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直屬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獨立完成檢驗業務還是有保障的。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電梯(如防爆電梯)本市的檢驗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因此我們在條例中也允許其它地區的檢驗機構來我市彌補這方面的空白,要求這些檢驗機構在實施檢驗前應當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

同時,我們對檢驗機構的報告出具時限作了具體的規定,以保證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單位能夠及時領取檢驗報告及電梯使用標誌並張貼到電梯轎廂內,消除公眾對電梯的恐懼感。

29、當前仍有一些沒有物業、沒有電梯維保單位或者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存在,這些電梯如何管理?

答:在《條例》的第十五條我們對電梯主體責任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也就是什麼是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物業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2)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指導公眾正確乘用電梯。(3)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4)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8. 什麼是電梯使用單位?怎樣確定使用單位?

答:使用單位具有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電梯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未委託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共有的,共有人應當書面委託電梯管理人,電梯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四)新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五)電梯實行出租、出借,未書面約定使用單位的,出租方、出借方為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9.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管理義務?

答: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護電梯不被破壞或損壞,指導乘客正確乘梯、文明乘梯;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在電梯運行期間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絡;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並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位置;維護保養單位或使用單位變更後,應當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標誌》變更手續;

(四)保持電梯在合格狀態下使用,監督並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對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確認簽字;對維護保養單位提出的改造、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的要求,應當及時核實情況並予以解決;

(五)對電梯進行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停止使用;

(六)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在每日乘客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轉,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並作出記錄,在客流高峰時段,要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

(七)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轎廂有效面積超過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按照額定載重量限制進入電梯的乘客數量;

(八)制訂電梯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九)同一企業的不同廠區、同一物業服務企業的不同管理專案,均應當配備相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應急處置演練;

(十)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十一)電梯停止使用(包括因故障停止)時,及時檢查電梯轎廂,防止滯留乘客;

(十二)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0.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相關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範的行為,予以勸阻;

(三)經過維保單位元培訓和使用單位的授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過層門解救被困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1.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答: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

(七)發生火災地震時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12.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至少每半月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檢查,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並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

(二)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並確保及時應答,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記錄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最近一次維護保養時間等資訊;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救援人員、裝備,服從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的調度;

(六)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並向其提交年度報告;

(七)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在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的同時立即書面報告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停止電梯使用;

(八)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安全教育培訓,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嚴格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13.在哪些情形下,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工作: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14.哪些使用單位應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答:重點監督檢查的使用單位有:

(一)公眾聚集場所;

(二)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15.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一個月以前申報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使用單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轉和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並作出記錄的;

(三)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16.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未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的;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並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

17.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價格指導體系,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品質等級評價體系,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18. 違反《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19.電梯檢驗有什麼樣的時限要求?

答:目前上位法對電梯檢驗的時限要求是,5個工作日內約定檢驗時間,但對檢驗實施和出具報告的時限無明確要求。由於電梯檢驗市場尚未放開,檢驗機構相對單一,檢驗能力與實際需求矛盾突出,存在電梯報檢後長期無法完成檢驗的問題。為此,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確定現場檢驗時間至出具檢驗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對電梯檢驗機構檢驗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

20.住建部門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責任是什麼?

答: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安全關係密切。為降低成本,部分建設單位不按標準選配電梯,民用改商用,消防電梯改普通電梯;故意選擇價格低、配置不高的電梯,導致問題頻發。同時,電梯一般位於高層建築的核心區域,電梯的選型配置必須從方案設計、實際購置等各環節重點控制。對此,第三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加強對在建專案電梯安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品質實施監督。

21、群眾在乘坐電梯過程中遭遇停電或其它故障被困在電梯裡面,是不是就是發生了電梯事故?存在窒息的可能嗎?

答:電梯是一種機械和電氣緊密結合的機電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如果電梯安全檢測系統發現電梯存在異常或故障情況時,會自動作出保護乘客的正常反應,即停止運行將乘客關閉在電梯轎廂內。被關在電梯裡的乘客這時是安全的,救援人員只要及時趕到就會採取有效的手段將被困乘客解救。只要能夠及時放出被困乘客就不能稱做電梯事故。電梯事故是有嚴格明確定義的,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的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以及電梯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才能算是電梯事故。

電梯轎廂並不是密閉的空間,國家標準規定有轎廂的通風面積,即使是停電造成風機停止運行,通風口也足以保證轎廂內被困乘客的空氣流通,因此困在電梯內沒有被窒息的可能。

一旦發生被困的緊急情況,乘客應當按下緊急報警按鈕或使用轎廂內電話、手機撥打物業值班電話或維保單位元救援電話,等待專業人員救援。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做出擅自攀爬轎頂或強行扒開轎廂門實施自救的危險行為。

22、乘客普遍認為在乘坐電梯時電梯可能會發生墜落的事故,有這種危險存在嗎?

答:垂直升降的電梯有非常完整的檢測和保護裝置,當發生故障或斷電時,電梯制動器會像汽車刹車一樣將電梯曳引輪抱死,將電梯停止運行,如果電梯運行超過了額定的速度,還有一種裝置叫限速器和安全鉗,當限速器檢測到電梯超速時,聯動安全鉗將電梯轎廂卡死在導軌上。如果電梯出現蹲底或沖頂時,轎廂底部和對重底部還有緩衝器會減緩電梯撞擊的衝擊力。

乘客在乘坐電梯時感覺到的溜梯或滑梯,一般是由於發生故障導致電梯樓層檢測信號異常,電梯自動進入保護重啟狀態,停止回應轎廂內呼按鈕,通過返回基站或下端站進行樓層資料重定。由於此過程乘客無法操作電梯,而電梯一直在運行,所以導致乘客誤認為出現了墜落現象,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溜梯”。

23、我們在生活中經常聽到有的乘客說,在等候電梯時,電梯廳門開了,結果發現轎廂不在,感到非常恐懼,這是什麼原因?

答:這裡需要普及一下電梯的知識,電梯通常都是只有一個轎廂,轎廂上有一個門叫做轎門,然後每個樓層各有一個廳門(或者叫做層門),這個廳門上安裝了自動鎖閉裝置且裝設有機械鎖鉤,在沒有開鎖鑰匙或動力的情況下是不會自動開啟的。只有當轎廂運行到達指定樓層時,轎廂上的門機(即電動機)開啟轎門,由一個裝置帶動層門一起打開。當轎廂運行至開鎖區域以外時,層門會由於自動鎖閉裝置將其鎖住。

這樣看來電梯的層門只有當轎廂到達時或者由專業人員使用鑰匙時才能打開,您所說的電梯廳門自動開了,轎廂不在的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

24、對於商場、車站、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區域的電梯在條例中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嗎?

答:在條例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充分考慮了這些公眾聚集場所事故發生率較高,因此產生的賠償及事故處理都十分繁瑣。所以在條例中針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規定了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提高事故賠付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迅速的得到求助和賠償。同時也能利用保險公司這個市場杠杆來監督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元提高管理水準。另外我們還要求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在轎廂內、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保持正常運行,監控資料保存應當不少於30日,這樣規定的目的也是為了萬一發生事故,能夠真實還原當時的場景,有助於事故調查分清責任。

25、根據國內的相關報導,有一部分電梯事故是由於乘客的使用不當造成的,在預防這些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電梯安全事故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能力,一些慘痛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們在條例的第四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學校幼稚園、新聞媒體都有義務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第二十二條特別針對電梯乘用規範行為作出了八款規定用以約束電梯乘客安全正確使用電梯。例如禁止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禁止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拆除和損壞電梯標識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電梯安全部件;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等。

26、隨著電梯使用年限的增長,老舊電梯的數量不斷增多,故障率也逐步增加,群眾對電梯改造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針對電梯改造在條例中作了哪些規定?

答:國家質檢總局在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中對電梯納入改造的專案和內容及範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本條例中要求電梯改造的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許可的改造單位才能實施電梯改造工程,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對電梯進行改造,另外要求改造後電梯應當更換電梯改造單位的名牌,由改造單位承擔電梯製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27、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能力和維保品質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電梯能否安全運行,對維保單位的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具體的規定?

答:本條例對電梯維保單位專門列了相應的章節,即第四章共六條,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晉中市行政區域內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本條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使監督管理部門對維保單位能夠及時掌握維保單位元的資訊,跟進其維保過程,實施過程監督管理,不當事後諸葛亮。第二十六條對維保單位的義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將安全技術規範的內容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比如維保頻次、應急電話的保持暢通、更換零部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作業期間的防護警示等。

28、我市電梯數量增長速度很快,保有量越來越多,本市的電梯檢驗機構有能力承擔起全市的電梯檢驗任務並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嗎?

答:當前看來,我市電梯的保有數量由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直屬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獨立完成檢驗業務還是有保障的。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電梯(如防爆電梯)本市的檢驗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因此我們在條例中也允許其它地區的檢驗機構來我市彌補這方面的空白,要求這些檢驗機構在實施檢驗前應當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

同時,我們對檢驗機構的報告出具時限作了具體的規定,以保證檢驗合格的電梯使用單位能夠及時領取檢驗報告及電梯使用標誌並張貼到電梯轎廂內,消除公眾對電梯的恐懼感。

29、當前仍有一些沒有物業、沒有電梯維保單位或者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存在,這些電梯如何管理?

答:在《條例》的第十五條我們對電梯主體責任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也就是什麼是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物業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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