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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文本正式發佈

​2017年10月12日市府發佈了規範性檔《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實施效果特別好, 今日, 市人大常委會正式以市報和發佈會公佈了即日起實施的《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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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減少環境污染, 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 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品質技術監督、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民政、教育、供銷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

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實施工作。

第四條 禁止在晉中市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 中心城區範圍為:東至環城東路, 南至環城南路, 西至108國道, 北至太舊高速公路。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汽車站、火車站、輕軌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幹道、橋樑和地下空間;

(七)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發佈重污染天氣預警資訊。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任何人均有權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舉報。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禁止燃放區域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單位和個人以及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對管理和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導或勸阻。勸導、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重大慶典活動或重要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經主辦單位申請,公安機關可根據情況批准其在禁止燃放區域外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第十七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確定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晉中市禁止燃放 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

(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7年10月31日通過的《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決定予以批准。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四屆〕第六號

《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已於2017年10月31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於2018年1月22日經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3日

(八)商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發佈重污染天氣預警資訊。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任何人均有權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舉報。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禁止燃放區域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單位和個人以及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對管理和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導或勸阻。勸導、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重大慶典活動或重要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經主辦單位申請,公安機關可根據情況批准其在禁止燃放區域外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第十七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定確定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晉中市禁止燃放 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

(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7年10月31日通過的《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決定予以批准。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四屆〕第六號

《晉中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已於2017年10月31日經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於2018年1月22日經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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