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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設賭場非法聚眾賭博 5人被依法判刑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桂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開設賭場案, 開設賭場的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七千元不等。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 被告人李某龍、李某城先後在桂陽縣流峰鎮超市附近、福利彩票店旁等地開設賭場, 並糾集被告人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予以協助。

該賭場以打“三公”的方式進行賭博, 並免費向參賭人員提供飯菜、煙、水、檳榔。 賭場由李某龍、李某城管理, 李某詩負責發牌和抽水, 陳某軍負責召集參賭人員、湊角賭博等, 李某華負責湊角賭博、望風等。

賭場根據檯面賭資金額每把牌抽水10至100元不等, 在賭場開設期間, 李某龍、李某城通過抽水獲利50 000餘元, 並向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每天支付100至300元的報酬。 其中, 陳某軍共計收取報酬6000余元, 李某詩共計收取報酬10 000余元, 李某華共計收取報酬6000餘元。

2017年1月12日, 該賭場被桂陽縣公安局查獲, 現場抓獲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和多名參賭人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龍、李某城、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開設賭場, 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李某龍、李某城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被告人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起輔助作用, 系從犯, 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鑒於被告人李某龍、李某城、陳某軍、李某詩、李某華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自願退繳違法所得並預交罰金,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酌情均可以從輕處罰。 另外, 考慮到被告人李某龍具有自首情節, 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 且積極退贓、預交罰金,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又系初犯, 主觀惡性較小, 且現在懷孕待產中, 無法收押, 故對其判處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院遂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城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軍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詩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華有期徒刑九個月, 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龍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二萬七千元。 同時, 對五被告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官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蠅頭小利, 在偏僻的農村等地組織聚眾賭博, 不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敗壞社會道德風尚, 還嚴重影響了家庭、社會和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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