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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之年肇事逃逸,不該!

2017年12月24日18時15分, 國道207線小屯鎮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程某被撞致重傷送往醫院, 肇事車輛逃逸。

接到警情後, 大隊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經反復勘查、走訪、調查, 現場沒有車輛散落物品和其他證據, 也沒有案件目擊證人和直接線索, 受害人傷情嚴重, 無法陳述經過, 案件前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 交警大隊現場成立專案組, 事故科及巡警四中隊民警先後赴寶豐、西區、郟縣開展排查和案件線索追蹤。 經過專案組民警鍥而不捨, 調取觀看大量視頻監控資料, 比對照片近萬張, 歷時27天、行程千餘公里的追蹤調查,

最終將犯罪嫌疑人盧某國鎖定並抓獲, 該案件成功告破。

目前, 肇事車輛和嫌疑人均已歸案, 盧某國對“2017.12.24”事故發生及過程供認不諱, 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瞭解, 盧某國以賣菜為生計, 事發當天盧某在賣完菜回家途中, 駕駛豫DM9180三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發生路段時, 將同向行駛的程某撞傷。 事故發生後, 盧某國法律意識淡薄, 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搶救傷患, 而是選擇了駕車逃逸這一條不歸之路, 而傷者程某被送醫院後, 經搶救無效死亡。

肇事逃逸,

一場事故, 一個舉動, 兩個家庭支離破碎……

警方提示:

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 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 如果有人員傷亡的, 要積極配合醫療機構對傷者進行搶救, 等待交警部門到事故現場來處理, 切莫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逃逸, 從而造成更嚴重加的後果。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 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 或是刑事責任都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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