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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改判,讓仗義執言者更有底氣說“不”

1月23日,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 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昨天上午, 備受輿論關注的鄭州“勸煙猝死案”有了最新進展: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做出判決, 勸煙者楊帆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院稱, 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鄭州中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 認為該案應予以改判的。 另外, 一審判決中, 法院讓楊帆補償猝死者家屬的15000元, 也被鄭州中院依法予以糾正。

鄭州中院還駁回了猝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並撤銷了一審判決。 一審、二審的案件受理費,

也由猝死者家屬承擔。

二審判決稱:“勸阻吸煙合法, 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審判決分擔損失, 挫傷公民依法維護公共利益的積極性, 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 ”

“醫生在審理中稱願意捐贈一定費用, 不屬於本案處理範圍, 由雙方自行處理!”

楊帆的代理律師單豔偉稱:“本案給我們帶來不少啟示, 原告的起訴讓我們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 被告的舉動讓我們體會到了濃濃的公民意識, 法院的判決體現了真正的工匠精神。 ”

鄭州中院釋法: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 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 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 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 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 楊某保持理性, 平和勸阻, 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 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 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 雖然從時間上看, 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

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 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 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 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 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 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 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沒有過錯。

綜上, 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楊某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詳情

37歲的楊君(化名)是名醫生,在醫院裡勸病人不能抽煙是常事。然而最近半年,對於勸人莫抽煙這件事,楊君有了陰影。大約半年前,因在社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二審庭審現場。

━━━━━

對話勸阻者

出於人道向死者家屬捐贈1萬元

昨日,勸阻者楊歡認為二審判決結果公平、公正。出於對死者及其家屬的惋惜和同情,他決定捐贈1萬元,目前已經將錢轉交給律師。

小Q

看到二審判決結果,你怎麼想?

今天是終審判決,我覺得判得公平公正。

楊歡

小Q

你向死者捐贈了1萬元?

老人去世,我心裡也很難過,捐贈1萬元是出於人道主義。現在已經把錢交給律師,律師通過法院轉交給他的家人。

這個事情發生後,你周圍的人如何看待?

大家都理解這個事,因為正常情況下勸阻,不會出現嚴重後果。只有這麼嚴重的疾病,才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這件事對你的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我心理上有一點壓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現在都過去了,壓力也小一些了。

以後碰到類似的情況還會這樣做嗎?

像這種在公共場所抽煙的行為,該提醒還得提醒,該勸導還得勸導。這件事只是一個意外,不能說因為一個意外事件,把所有的事都否決掉。

對話死者家屬

很難理解判決結果不接受捐贈

段肖禮的女婿徐林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家人覺得很難理解,下一步的打算,家屬們還在考慮。而對於楊歡的捐贈,他表示“肯定不會接受”。

小Q

家屬怎麼看待二審判決結果?

沒有啥說的,沒想到會是這樣,覺得很難理解。

徐林

小Q

還是認為老人的死跟楊歡有關係嗎?

這很明顯,別管是1%的責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算不能有責任,因果關係有沒有?

家屬覺得楊歡勸阻抽煙跟老人的死有因果關係?

是啊。而且所有報導,包括法庭採集的,都是他(楊歡)在那說的,他具體怎麼勸的,誰也不清楚,死無對證。

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還沒定。

楊歡說要捐贈1萬元。

為什麼捐贈?要他的錢幹什麼?肯定不會接受,有錯就是有錯,沒錯就是沒錯,不會接受他的捐贈。

徐林

專家觀點

《侵權責任法》“公平擔責”不宜濫用

侵權責任法專家、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楊立新表示,楊歡在電梯中勸阻死者不要在公共場所吸煙,這是依照法律進行的勸阻違法行為的行為,具有完全的正當性,沒有違法性、沒有過失,“其勸阻行為也與死者的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楊立新認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讓合法者承擔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了這一法律適用錯誤,是完全正確的。

“應當說明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失,但一方造成損害是另一方的行為所致”。楊立新說,本案中,受害一方有過失,勸阻違法行為人的對方沒有過失,行為正當,不存在適用這一條文的條件。

此外也要說明,有些法院對於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經常濫用,是應當糾正的。“這個案件二審判決也說明了這個問題,應當點贊”。

正義可以遲到

但不能缺席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案件詳情

37歲的楊君(化名)是名醫生,在醫院裡勸病人不能抽煙是常事。然而最近半年,對於勸人莫抽煙這件事,楊君有了陰影。大約半年前,因在社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二審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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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勸阻者

出於人道向死者家屬捐贈1萬元

昨日,勸阻者楊歡認為二審判決結果公平、公正。出於對死者及其家屬的惋惜和同情,他決定捐贈1萬元,目前已經將錢轉交給律師。

小Q

看到二審判決結果,你怎麼想?

今天是終審判決,我覺得判得公平公正。

楊歡

小Q

你向死者捐贈了1萬元?

老人去世,我心裡也很難過,捐贈1萬元是出於人道主義。現在已經把錢交給律師,律師通過法院轉交給他的家人。

這個事情發生後,你周圍的人如何看待?

大家都理解這個事,因為正常情況下勸阻,不會出現嚴重後果。只有這麼嚴重的疾病,才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這件事對你的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我心理上有一點壓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現在都過去了,壓力也小一些了。

以後碰到類似的情況還會這樣做嗎?

像這種在公共場所抽煙的行為,該提醒還得提醒,該勸導還得勸導。這件事只是一個意外,不能說因為一個意外事件,把所有的事都否決掉。

對話死者家屬

很難理解判決結果不接受捐贈

段肖禮的女婿徐林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家人覺得很難理解,下一步的打算,家屬們還在考慮。而對於楊歡的捐贈,他表示“肯定不會接受”。

小Q

家屬怎麼看待二審判決結果?

沒有啥說的,沒想到會是這樣,覺得很難理解。

徐林

小Q

還是認為老人的死跟楊歡有關係嗎?

這很明顯,別管是1%的責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算不能有責任,因果關係有沒有?

家屬覺得楊歡勸阻抽煙跟老人的死有因果關係?

是啊。而且所有報導,包括法庭採集的,都是他(楊歡)在那說的,他具體怎麼勸的,誰也不清楚,死無對證。

下一步有什麼打算?

還沒定。

楊歡說要捐贈1萬元。

為什麼捐贈?要他的錢幹什麼?肯定不會接受,有錯就是有錯,沒錯就是沒錯,不會接受他的捐贈。

徐林

專家觀點

《侵權責任法》“公平擔責”不宜濫用

侵權責任法專家、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楊立新表示,楊歡在電梯中勸阻死者不要在公共場所吸煙,這是依照法律進行的勸阻違法行為的行為,具有完全的正當性,沒有違法性、沒有過失,“其勸阻行為也與死者的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楊立新認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讓合法者承擔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了這一法律適用錯誤,是完全正確的。

“應當說明的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失,但一方造成損害是另一方的行為所致”。楊立新說,本案中,受害一方有過失,勸阻違法行為人的對方沒有過失,行為正當,不存在適用這一條文的條件。

此外也要說明,有些法院對於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經常濫用,是應當糾正的。“這個案件二審判決也說明了這個問題,應當點贊”。

正義可以遲到

但不能缺席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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