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 所以我國的《勞動法》是較為偏向勞動者的。
但是呢, 由於很多朋友對《勞動法》並不瞭解, 也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加班時間規定, 加班補償規定, 辭職補償規定, 社保福利規定, 年休假規定等等。
所以導致有些黑心的企業“下限”越來越低, 比如:之前珠海就有一家企業就因為趕訂單, 違法延長1905名職工加班時間(加班時間超過36個小時), 結果被重罰了19W。
那麼, 今天小蜜姐就好好和大家聊聊屬於咱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加班補償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辭職補償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月工資”,
三、社保福利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話, 相關部門會對公司進行處罰, 並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保險,
同時,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 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四、年休假規定
根據我《勞動法》相關規定, 如果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在經過職工本人同意後,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 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或強行讓員工進行加班的,
在這種情況下, 相關部門除了責令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報酬以外, 還必須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最後, 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 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是上律達網進行諮詢(那裡有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大家解答, 報小蜜姐的名字不要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