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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多年後吊銷駕照是否合法

【案情】

2010年3月28日淩晨4時30分許, 尤某駕駛貨車在西安市長安區行駛發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 尤某被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犯交通肇事罪。 2016年10月, 西安市公安局某支隊下屬大隊在排查案件時發現, 尤某駕駛證一直未被吊銷。 2017年1月12日, 該大隊作出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吊銷尤某機動車駕駛證兩年, 尤某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本案中, 該大隊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隔六年之久作出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程式違法, 但實體處理並無不當。

【評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本案中, 該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依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 對尤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充分。

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規定》第四十九條“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 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那麼, 對該條中“及時”該如何理解和運用,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30日,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本案中, 在尤某違法並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六年多以後, 該大隊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期限遠超過了行政處罰辦案期限, 所作行政處罰程式違法, 依法本應撤銷, 但鑒於尤某的交通肇事罪經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 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定, 發生交通肇事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考慮公共安全, 撤銷該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將會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失, 故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政處罰違法, 但不撤銷該行政處罰。

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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