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溫馨提醒」“六險二金”來了,今年2月1日起施行,不知道你就虧大了

法律援助 在你身邊

導讀:如果你還在關注“五險一金”那就過時了, 以後大家討論的將是“六險二金”!如果大家找工作時遇到給你上“六險二金”的企業, 別猶豫, 擁抱它!有人可能有疑惑:通常只有“五險一金”, 那“六險二金”是什麼呢?還有“五險二金”、“六險一金”都是什麼呢?下面, 科普一下。

“五險一金”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 住房公積金。

“五險二金”=“五險一金”+“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

簡單來說, 就是除基本養老保險之外, 再由單位和企業員工多繳一份錢。 這樣你退休的時候, 就可以拿雙份養老金了。

劃重點:企業年金並非強制規定, 企業得願意交才行。

《企業年金辦法》由人力資源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 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六險一金”=五險一金+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 各個地區、企業會有不同。 以北京為例, 你到醫院看病拿藥, 消費1800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是無能為力的, 只能靠補充醫療保險來報銷。

“六險二金”=五險一金+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

那麼,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呢?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只要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顯示, 截至2017年三季度, 全國共有78943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參加職工2328.61萬人, 積累基金12393.02億元。

這是不是意味著寶寶們會多一份收入?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靈表示:

“企業年金, 不論是企業繳費還是個人繳費, 都記入個人帳戶, 自開始之日起就屬於個人權益。

但是企業繳費部分, 可以規定一定年限, 也可以規定比例, 交兩年歸屬50%, 交三年歸屬60%, 交四年歸屬70%, 可以是陸續的。 參加企業年金八年的時候, 這個權益就應當屬於職工所有, 是一個封頂線。 ”

如何繳納?

企業年金=企業繳費+個人繳費+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實行信託制, 由具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 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具體所需費用, 由企業 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什麼時候領取?

1.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

2.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領取方式有哪些?

一是宣導按月領取,有利於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

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於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

有什麼作用?

企業年金計畫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第36號

《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財 政 部 部 長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業年金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 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帳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後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並通知受託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企業年金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實行企業年金後,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第四章 帳戶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於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未歸屬于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帳戶。

企業年金企業帳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置的保留帳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置的保留帳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五章 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帳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託人、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佈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變更。

2.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領取方式有哪些?

一是宣導按月領取,有利於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

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於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

有什麼作用?

企業年金計畫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第36號

《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財 政 部 部 長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業年金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年金發展,更好地保障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四條 企業年金有關稅收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二章 企業年金方案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企業應當與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帳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中央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跨省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省內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其總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後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重新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

(一)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

(三)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變更或者終止後10日內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並通知受託人。企業應當在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清算,並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企業年金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實行企業年金後,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第四章 帳戶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

(一)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期滿,由於企業原因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暫時未分配至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以及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未歸屬于職工個人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年金企業帳戶。

企業年金企業帳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置的保留帳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原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畫設置的保留帳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第五章 企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帳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與委託人、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有資產或者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佈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生效的企業年金方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變更。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