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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的這個規定,讓不遵守法庭秩序的“維權”律師顫抖!

律師, 在推進法治現代化、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 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然而, 混雜在律師隊伍中, 卻有一小撮所謂“維權” 律師, 與“法輪功”等邪教分子狼狽為奸, 將法律當幌子, 拿人權作遮羞布, 行擾亂庭審、阻礙法治之事, 其行徑實在可恥可恨。

不信且看。

場景一:某法院就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進行刑事審判, 法官剛介紹完法庭組成人員, “維權” 律師就急不可耐地以“法官是共產黨員, 不能保證公正審判”之類荒誕的理由, 向法庭申請對主審法官的回避。 回避申請被駁回後,

“維權”律師又申請對院長的回避, 檢察官的回避, 檢察長的回避等等。 如此折騰數次, 法院被迫休庭, 重新確定開庭日期、重新送達起訴書、重新通知公訴人員、重新提押被告人, 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又導致庭審被無限期拖延。

場景二:某涉邪教案件庭審現場。 面對莊嚴的國徽、威嚴的審判席, “維權”律師撕掉文明的面具, 扯爛法律的遮羞布, 拿出潑婦駡街的解數, 謾駡法官“是完完全全的法盲, 終究沒有好下場”, 攻擊檢察官“無法無天, 會遭到清算和報應”, 詆毀公安民警“是鷹犬, 是走狗, 終究會下地獄”, 並大肆叫囂 “法輪功從未被國家有權機關取締”“維護法輪功就是維護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是合法組織”“現代法治國家不懲罰信仰法輪功的思想犯”。

面對類似場景, 法官大多以口頭訓誡、帶離法庭、中止庭審等辦法應對, 極少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震懾不夠, 違法成本過低, 造成此類庭審“鬧劇”屢禁不止, 頻繁上演。

然而, 司法部的這個規定, 成為了“鬧劇”的“終結者”和“休止符”。

2016年11月1日,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該辦法第39條明確規定: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 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 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三)聚眾哄鬧、衝擊法庭, 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 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 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司法部的規定, 雖然只是部門規章, 法律層級、位階、效力較低, 但法律影響、現實意義卻遠遠超過一般部門規章。

首先, 該規定採用明文列舉的方式明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是“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明明白白, 一清二楚, 克服了法律原則的抽象性、適用性不足的弊端, 具有照章處罰、適用性強的優勢。 對“維權”律師而言, 該規定是“警示牌”, 在法庭上胡攪蠻纏, 法庭將不再等閒視之, 而會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違法成本將大大增加;對法官而言, 該規定是理直氣壯的撐腰鼓勁, 今後再有“維權”律師“鬧庭”, 一經發現, 無須請示彙報, 無須開會研究, 大膽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處罰即可。

其次, 該規定採取並列列舉的方式給“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下了結論, 釋放了這樣一個強烈信號, 即此類行為與聚眾哄鬧、衝擊法庭, 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等行為具備一樣的危害性、一樣的法律後果, 都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院完全可以比照聚眾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否定邪教組織性質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 該罰款罰款, 該拘留拘留, 該判刑判刑, 表明了法律嚴懲此類行為的鮮明立場, 為包括“維權”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劃定了行為底線:辯護可以, 但不要知法犯法!

法庭是最講法律的地方, 維護法律尊嚴首先從維護法庭秩序做起,

依法治國首先從依法保障庭審秩序開始。 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出臺, 特別是該辦法39條對“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律後果的明確界定, 對依法治國、依法治邪無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必將在中國法治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芙蓉祛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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