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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基本知識宣傳:1、何為信訪

1、信訪應向哪個機關或部門提出?
我國信訪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因此, 信訪應向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1)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向直接負責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信訪;(2)屬於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向直接負責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3)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向直接負責的人民法院信訪;(4)屬於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向直接負責的人民檢察院信訪。


2、不服信訪處理決定該怎麼辦?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決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 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 並予以書面答覆。
3、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遵守哪些秩序?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遵守信訪秩序, 不得有以下行為:(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 圍堵、衝擊國家機關, 攔截公務車輛, 或者賭塞、阻斷交通的;(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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