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 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第一審刑事、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2.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3.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由當事人提出的申訴, 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4.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爭議的案件。
5.依法執行和協調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6.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7.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應法律, 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 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 開展司法統計工作, 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學改革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
9.指導全市法院的財務、裝備、技鑒定等工作。
10.領導下級法院的監察工作。
11.承辦其他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單位基本情況
市法院定編112人;財政負擔在職編內人員112人, 離休人員2人。
2018年市法院預算基本數位表
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在職人員定編數
財政負擔人數
車輛數
編內
編外
離休
退休
定編
財政 負擔
市法院
行政
112
1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