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13時許,
沙坪壩110快處隊民警接指揮中心轉警稱,
在石小路某加油站,
加油機遭損壞,
駕駛員不願賠錢。
民警火速趕到事發地,
見到了報警人周某(加油站員工)和駕駛員唐先生。
看到民警到來,
雙方相互指責對方的不是,
情緒比較激動,
民警當即制止雙方爭執,
並分別瞭解情況。
經瞭解,
中午12時53分許,
唐先生駕駛一輛灰色別克轎車到加油站加油,
加油員周某予以接待。
加油之前,
唐先生告訴周某加300元,
他當場支付300元現金,
然後就去洗手間方便。
過了一會,
唐先生走到加油機前查看,
發現加油金額只剩下10元,
加油員在旁邊站立。
唐先生認為加油很快就結束,
於是趕緊坐到駕駛室,
隨時準備開車駛離。
由於當時加油車輛較多,
加油員難以實現一對一服務,
此時周某看到另一輛車加油完畢,
招手示意她收錢,
周某為了減少駕駛員等待,
於是離開加油位去收錢,
恰巧此時唐先生通過後視鏡發現加油員離開,
憑經驗他認為加油槍已取,
加油已經結束,
唐先生沒有下車確認情況就啟動車子駛離,
萬萬沒想到加油槍還掛在上面,
結果拖拽加油管的拉力導致加油機明顯傾斜,
幸好唐先生及時發現,
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險情發生後,
唐先生認為自身沒有過錯,
完全是加油站工作人員的責任,
因此加油機的損失他不會賠。
對此周某表示自己離開加油位是去收錢,
減少司機等待時間,
另外通常加油完畢,
她都會取下加油槍,
然後口頭提醒司機,
示意其駛離,
今天事故的發生在於唐先生疏於觀察,
因此唐先生要承擔賠償責任。
瞭解情況後,
民警對雙方予以調解,
認為雙方都有一定責任,
一是唐先生開車時疏於觀察,
自身有過錯;二是工作人員周某沒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對車主提醒不夠,
以致造成了誤會,
導致事故的發生,
本身也有過錯。
在民警的調解下,
雙方都認識到自身的問題,
唐先生隨後通知了保險公司,
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