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經北京市順義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記者瞭解到, 早在2015年, 被告人董某即被醫院確診為愛滋病, 後經藥物治療病情穩定。 董某一直在批發市場做蔬菜生意, 獨自一人居住。 李某是董某的朋友, 二人平時關係不錯。
2017年4月14日, 李某在順義辦完事後來到董某家中借住。 當晚, 董某帶李某到鄰居家吃飯, 席間幾人都喝了酒。 酒足飯飽後, 董某和李某回到董某家中。 雖然董某家是兩室一廳, 但因其中一間臥室已經堆放了雜物, 李某就脫掉外衣, 躺在董某所住臥室的床上睡覺。
在法庭審理階段, 董某對李某進行了經濟補償, 取得了李某的諒解。 李某被侵犯後身體並無明顯傷情, 也始終沒有進行傷情鑒定。
同性性行為第一次被人們關注是因為“南京同性賣淫案”。 2003年8月, 南京查處了一個組織男性同性賣淫的窩點, 公、檢、法三方對組織同性賣淫者是否構成犯罪產生認識分歧, 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組織賣淫者構成犯罪。 那麼, 本案的同性性侵是否構成犯罪, 應當如何定罪處罰?檢察官認為, 董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