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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男性朋友醉酒將其性侵 北京順義:首例“男男”猥褻案被告人獲刑

日前, 經北京市順義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記者瞭解到, 早在2015年, 被告人董某即被醫院確診為愛滋病, 後經藥物治療病情穩定。 董某一直在批發市場做蔬菜生意, 獨自一人居住。 李某是董某的朋友, 二人平時關係不錯。

2017年4月14日, 李某在順義辦完事後來到董某家中借住。 當晚, 董某帶李某到鄰居家吃飯, 席間幾人都喝了酒。 酒足飯飽後, 董某和李某回到董某家中。 雖然董某家是兩室一廳, 但因其中一間臥室已經堆放了雜物, 李某就脫掉外衣, 躺在董某所住臥室的床上睡覺。

見李某睡著了, 董某也脫掉衣服躺在床上, 並從身後抱住李某, 進行猥褻行為。 李某當即因疼痛醒來, 質問董某後離開, 同時撥打電話報警。 董某得知李某報警後主動投案。

在法庭審理階段, 董某對李某進行了經濟補償, 取得了李某的諒解。 李某被侵犯後身體並無明顯傷情, 也始終沒有進行傷情鑒定。

同性性行為第一次被人們關注是因為“南京同性賣淫案”。 2003年8月, 南京查處了一個組織男性同性賣淫的窩點, 公、檢、法三方對組織同性賣淫者是否構成犯罪產生認識分歧, 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組織賣淫者構成犯罪。 那麼, 本案的同性性侵是否構成犯罪, 應當如何定罪處罰?檢察官認為, 董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為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所修訂, 將強制猥褻的物件“婦女”修改為“他人”, 從而擴大到成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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