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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要對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進行立法!徵求您的意見……

關於徵詢社會公眾對《阜陽市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了增強立法透明度, 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提高立法品質, 現將市環保委辦公室起草的《阜陽市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佈, 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期望廣大網友和有關單位積極發表修改意見和建議。 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徵詢意見的起止時間:

2018年1月23日至1月31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阜陽市潁州中路306號建設大廈7樓阜陽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郵遞區號:236000),

並請在信封上注明“阜陽市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2.通過傳真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0558-2162121。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uyang12369@126.com。

阜陽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23日

阜陽市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 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有效防止空氣污染和雜訊污染,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大盤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 是指通過引燃或其他形式, 能爆裂產生聲、光、色、煙的各類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本條例所稱大盤香, 是指整體直徑超過4cm和整體長度超過20cm的盤香、根香等。

第四條 市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焚燒大盤香。

第五條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為市中心城區,

即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邊界。

各縣(市)應按照本條例規定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 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在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內, 全年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

第七條除已劃定的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區域外,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辦公場所和家屬院, 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和家屬院;

(二)通信、郵政、快遞、金融等企業;

(三)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 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公園、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五)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幼稚園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六)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及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300米區域內, 輸氣(油)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附近;

(九)高層建築, 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車庫(停車場)等部位;

(十)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八條在已劃定的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區域及地點外,

單位和個人應當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 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在禁燃區內停止審批任何形式和規模的焰火燃放活動。 在禁燃區外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主辦單位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經公安部門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 在確定的時間、地點, 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在禁燃區內不再發放煙花爆竹運輸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等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條在劃定的禁燃區內停止發放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許可。禁止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教育、資訊上報、配合執法等工作,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以及焰火燃放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禁止焚燒大盤香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沿街兜售、出店銷售和違規焚燒大盤香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大盤香的行為。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物業公司對負責的社區加強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

民政部門負責在婚姻登記處、殯儀館、陵園墓地等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在全市教育系統內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

宣傳、住建、質監、交通、旅遊、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組織居民制定管理規約或居民公約,約定本區域內不得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並實施監督,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賓館、飯店應通過設置宣傳台、發放宣傳單等方式,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對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應及時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登記、查處,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回饋查處結果。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焚燒大盤香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登記、查處,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回饋查處結果。

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行不低於200元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公安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焚燒大盤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零售經營者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內銷售大盤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焚燒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舉報查實不獎勵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縣、市、區、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文明單位考核。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阜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在劃定的禁燃區內停止發放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許可。禁止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教育、資訊上報、配合執法等工作,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以及焰火燃放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禁止焚燒大盤香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沿街兜售、出店銷售和違規焚燒大盤香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大盤香的行為。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物業公司對負責的社區加強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

民政部門負責在婚姻登記處、殯儀館、陵園墓地等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在全市教育系統內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

宣傳、住建、質監、交通、旅遊、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組織居民制定管理規約或居民公約,約定本區域內不得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並實施監督,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賓館、飯店應通過設置宣傳台、發放宣傳單等方式,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禁燃宣傳工作,對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應及時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登記、查處,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回饋查處結果。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焚燒大盤香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登記、查處,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回饋查處結果。

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行不低於200元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公安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焚燒大盤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零售經營者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在政府劃定的禁止焚燒大盤香的區域內銷售大盤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焚燒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舉報查實不獎勵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 縣、市、區、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大盤香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文明單位考核。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阜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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