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
記者從大荔縣檢察院獲悉,
大荔縣檢察院日前向大荔縣法院發出一份檢察建議,
及時糾正了一起超標的查封案。
2017年8月, 趙某在萬般無奈之下, 來到大荔縣檢察院控申接待室反映情況。 面對檢察官的親切和熱情接待, 趙某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2013年4月, 趙某因經營一家塑框廠急需資金周轉, 便向王某借款20.5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 並請周某作為擔保人。 借款到期後, 王某多次要求趙某償還借款未果, 遂將趙某和周某一同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趙某和周某共同償還王某借款20.5萬元。 還款期限到期後,
周某認為自己只是為這筆借款作了擔保, 不應該讓自己還款。 於是, 周某一紙訴狀又將趙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趙某償還周某的10.5萬元。
2017年6月, 趙某仍然沒有償還周某的10.5萬元, 周某便申請大荔縣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後查封了趙某價值300余萬元的塑框廠, 致使其生產經營陷入困境。
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發現, 大荔縣法院在沒有調查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情況下, 就查封了趙某的塑框廠, 且查封的財產明顯超過該案標的額, 侵害了趙某的合法權益。
2017年9月, 大荔縣檢察院向大荔縣法院發出一份檢察建議, 指出執行行為必須控制在合理限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