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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知名網遊《使命召喚》維權獲勝 引進大片《使命召喚》名字取錯了!

核 心 提 示

原名《The Gunman》, 並由知名影星主演的好萊塢動作大片, 在引進國內上映後, 竟因為中文片名的取名不當, 被國際知名遊戲商狀告侵權。 日前,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一審判決, 該電影引進片商及發行方構成不正當競爭!

動視公司:引進片冠名“使命召喚”構成侵權

原告動視公司系國際知名互動娛樂軟體發展商動視暴雪(Activision Blizzard)的重要組成部分, 《CALL OF DUTY/使命召喚》系其開發的知名電子遊戲, 自2004年1月開始在中國進行宣傳、經銷和發行, 廣受市場認可。

2013年, 原告在中國國家商標局於第41類服務及第9類商品上分別註冊了兩項“使命召喚”商標。

原告發現, 涉案電影《使命召喚》於2015年9月間在全國多家影院上映, 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系該電影發行方, 長影集團譯製片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影公司)系譯製方。 該電影及其海報、預告片等同時還在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運營的PPLIVE等網站上播放。

(原告製作的遊戲產品)

動視公司認為, 各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的注冊商標用作電影名稱, 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同時, 《CALL OF DUTY/使命召喚》遊戲風靡全球, 在中國已具有極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 “使命召喚”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華夏公司和長影公司擅自將“使命召喚”用作涉案電影的中文名稱, 並將英語名稱“The Gunman”故意去除, 突出顯示“使命召喚”中文名稱, 已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 構成不正當競爭。

動視公司將三方被告告上法院, 除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 還訴請獲賠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0萬元。

被告辯稱:不同領域“撞名”公眾不會誤認

華夏公司辯稱, 其擁有進口影片發行權, 對發行涉案電影具有合法來源與發行資質。 該公司既不是涉案影片原版著作權人, 也不是譯製版著作權人, 發行過程中已盡到審慎合理的注意義務, 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另外, “使命召喚”作為電影的中文譯名使用, 只是對電影主題的描述和概括, 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 且這一商標的顯著性較差, 將其作為名稱使用的還有小說、電視劇等。 而且, 華夏公司所發行的電影與原告所主張的遊戲並非類似商品, 根本不會引發公眾誤認, 雙方不屬於同業競爭者, 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方發行放映的涉案電影)

華夏公司同時認為, 原告的涉案遊戲不屬於知名商品, “使命”和“召喚”都是通用的表達內涵, 兩者的組合也沒有特別的含義, 因而涉案遊戲名稱不能構成特有名稱。 涉案影片的票房慘澹, 影片的發行是虧損的, 華夏公司沒有獲益。

長影公司則辯稱, 其接受華夏公司的委託對涉案影片進行漢語譯製,

無權對影片名稱進行更改。 該公司在譯製涉案影片時, 該片片名為《狙擊槍手》, 對於為何更名為《使命召喚》, 該公司並不知情。

聚力公司表示, 涉案電影已經公開放映, 該公司不清楚原告訴稱的情況, 沒有實施侵權行為, 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判決:未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 電影名稱不能等同於商品或服務標識, 它是對電影內容的高度概括, 公眾應享有使用相同名稱創作作品的自由。 原告註冊了“使命召喚”商標, 並不代表原告在電影名稱上也獲得了“使命召喚”的專有權, 原告的注冊商標權利範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的使用, 故華夏公司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並未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但是,遊戲與影視劇存在相似之處,遊戲和影視劇相互改編的現象已較為常見,二者均已成為版權生態鏈條中的重要環節。遊戲與影視兩大領域的相互交融和彼此促進,是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趨勢。在鼓勵產業發展的同時,尤其需要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

由於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均無法計算,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遊戲具有一定知名度、電影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票房收入但又不是唯一因素和決定性因素、涉案電影票房收入有限等情況,酌定賠償額為30萬元。因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偏高,法院綜合酌定為30萬元。

1月22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華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60萬元,並登報消除影響。

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陳衛鋒

但是,遊戲與影視劇存在相似之處,遊戲和影視劇相互改編的現象已較為常見,二者均已成為版權生態鏈條中的重要環節。遊戲與影視兩大領域的相互交融和彼此促進,是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趨勢。在鼓勵產業發展的同時,尤其需要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

由於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均無法計算,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遊戲具有一定知名度、電影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票房收入但又不是唯一因素和決定性因素、涉案電影票房收入有限等情況,酌定賠償額為30萬元。因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偏高,法院綜合酌定為30萬元。

1月22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華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60萬元,並登報消除影響。

來源丨上海浦東法院 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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