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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玩蹦床意外受傷 經營方該擔幾成責?

核 心 提 示

朱某在參加一檔娛樂節目的蹦床活動中不幸摔傷, 其認為活動場地管理方未盡安全告知和保障義務, 故起訴索賠各類損失合計17.6萬餘元。 近日,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法院)對本案的責任劃分做出了一審判決。

“蹦”出一場賠償官司

2015年11月1日, 朱某參與一檔娛樂節目的線下活動, 而在程陽公司(化名)處設置的蹦床活動時, 朱某卻在落地過程中受傷。 之後, 朱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並經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程陽公司在為朱某支付6萬餘元醫療費後, 不再同意賠償其他費用。

網路配圖

朱某認為, 程陽公司提供的蹦床面積過小, 蹦床保護墊厚度不夠標準導致運動過程中的危險增加, 因此導致其在落地過程中受傷。 蹦床運動較一般體育運動更具有危險性及專業性, 程陽公司作為活動場所的管理人, 負有更高的告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而其作為參與蹦床活動的初次參加者, 在進入活動場時, 程陽公司未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 雖然程陽公司在場館內貼有警示標示, 但其並不清楚具體警示內容。 此外, 在活動過程中, 程陽公司既沒有對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也沒有派專業人員進行指導。 因而, 程陽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將程陽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其各類損失17.6萬餘元。

管理方自覺全無過錯

程陽公司表示, 事發當天, 朱某因參加相關娛樂節目進入場館。 其公司的場館有安全警示, 包括指引、告知, 提醒參與者應當按自身身體狀況參與活動, 注意風險防範及提醒參與者按規則進行活動。 事發場館內有明顯的安全告知設施, 且不停地播放安全告知事項。

事發後, 其公司派人將朱某送入醫院治療, 並支付相關醫療費、交通費等, 故該公司已盡到了經營管理者的及時救助義務。 且事發時朱某是單腳著地, 因重心失衡受傷, 與蹦床設施無關。 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蹦床運動的風險, 朱某在參加蹦床活動之前也在“切結同意書”上簽字確認了。 程陽公司不同意朱某的訴訟請求, 並要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其公司已墊付的各項損失。

管理方被判擔責四成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應當對相關公眾的人身安全負擔合理的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履行與其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包括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物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 以及對場所內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負有提示說明、警示告知、通知保護等義務。 朱某確認運動前程陽公司處教練人員安排其進行了部分拉伸及熱身活動, 且向其出示了“切結同意書”並在運動場館內張貼有相應安全告知書, 可見, 程陽公司作為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已盡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是, 程陽公司作為提供蹦床運動設施的經營者, 對於從事該項運動的危險性預知能力應明顯高於運動的參加者。 該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其在場館內已提供足量的安全保障設施,

例如安排專業工作人員在蹦床區域巡邏管理或曾指派相應教練在運動者出現危險動作時予以及時制止。 而上述安全保障設施的不足也大大增加了朱某從事蹦床運動時的危險係數, 故程陽公司在場館的現場管理上確存在管理失當。

當然, 就朱某自身因素而言, 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具備充分的是非認知觀念, 在從事蹦床這一項劇烈運動時, 理應具有高度的安全風險意識, 且明白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與方法以避免或減輕運動過程中的危險或傷害。 且朱某在法庭上的陳述也表明其是適應了蹦床設備的特性及安全運動規則, 故其自身在運動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 是導致其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同時朱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也並不足以證明事發時受傷地點的海棉墊厚度。綜上,法院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酌情確定由程陽公司承擔40%的責任,朱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

近日,閔行法院作出判決,判處程陽公司賠償朱某約1.87萬元。

來源丨上海閔行法院 孫弢

是導致其自身受傷的主要原因。同時朱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也並不足以證明事發時受傷地點的海棉墊厚度。綜上,法院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酌情確定由程陽公司承擔40%的責任,朱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

近日,閔行法院作出判決,判處程陽公司賠償朱某約1.87萬元。

來源丨上海閔行法院 孫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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