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近日,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一起上訴人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吳良材公司)、上海漢濤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和被上訴人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聯集團)、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吳良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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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共同享有“吳良材”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多年的積累, “吳良材”字型大小和商標在全國範圍內獲得廣泛知名度。
2015年, 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發現大眾點評網上發佈大量有關銷售由南京吳良材、及其加盟商提供的產品團購券資訊, 經調查發現, 南京吳良材在南京市內外開設多家登記使用"吳良材"字型大小的店鋪, 南京吳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機搆、授權許可加盟商在登記註冊及經營中使用“吳良材”文字,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歷史原因, 南京吳良材公司註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其在明知上海吳良材公司的字型大小和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 以在南京市以外地區設立冠名含“吳良材”文字的分支機搆的方式, 來擴展使用最具識別意義的“吳良材”字型大小的行為, 已逾越其企業名稱權原有使用範圍的邊界,
南京吳良材公司授權許可加盟商註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和標識構成對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南京吳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機搆、加盟商在實體店和網上經營中使用“吳良材”文字、在實體店和網上的相關宣傳行為構成對上海吳良材公司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 南京吳良材公司立即停止對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立即停止其分支機搆在江蘇省南京市以外地區註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 在其官方網站上連續發表聲明30天, 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並賠償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調查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260萬元;清清視界公司、漢濤公司應立即停止對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南京吳良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認為一審法院無權就南京吳良材公司企業名稱註冊和使用地域範圍進行劃定, 其合法在先使用其名稱、字型大小, 不侵犯上海吳良材公司的商標權, 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提起上訴。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認為, 雖然南京吳良材公司和上海吳良材公司與歷史上的吳良材眼鏡公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但彼此之間並無關聯關係, 在“吳良材”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南京吳良材公司對外突出使用“吳良材”字型大小,授權加盟店使用含有“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並在對外宣傳中聲稱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亦會產生市場混淆,有必要對其使用範圍和方式進行適當的限制,其超出適當使用範圍以及不當使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判決對認定企業名稱的註冊和使用範圍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來源丨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陳穎穎
在“吳良材”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南京吳良材公司對外突出使用“吳良材”字型大小,授權加盟店使用含有“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並在對外宣傳中聲稱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亦會產生市場混淆,有必要對其使用範圍和方式進行適當的限制,其超出適當使用範圍以及不當使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判決對認定企業名稱的註冊和使用範圍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來源丨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陳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