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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為用工單位劃八條“紅線”,踩了就進黑名單


日前, 滄州出臺《滄州市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劃出違規“紅線”, 明確部門權責, 嚴厲懲戒本轄區範圍內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工單位, 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 全面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欠薪問題, 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政策看點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工單位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並明確“黑名單”列入標準, 建立完備的資訊採集、企業申辯、資訊公開、實施懲戒等工作流程

●對於納入“黑名單”管理用工單位的單位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

將在滄州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上公開發佈

●建立聯合懲戒工作機制, 對“黑名單”內用工單位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明確用工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佈之日起一年, 對連續計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延長在列期限, 對行為改善用工單位屆滿後及時移出


《辦法》指出, 將對本轄區範圍內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用工單位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並進一步明確“黑名單”列入標準。

1

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涉及人數10人以上且拖欠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

拒不接受發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察執法和監督檢查的;

3

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相關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4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履行清償主體責任的用工單位, 致使有關政府或部門被迫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或工資保證金的;

5

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或其他違反規定且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相關部門處理的;

6

因欠薪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惡劣的;

7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媒體曝光, 經核實無誤的;

8

發生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

八條“紅線”劃出, 逾越任何一條,

相關用工單位即應被納入“黑名單”進行管理懲戒。

《辦法》規定, 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理許可權, 負責本轄區內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用工單位的資訊採集工作, 經縣級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確認。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提前15日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 並聽取其申辯意見。 用工單位逾期未提出申辯意見或申辯理由不成立的, 應當納入“黑名單”管理, 並將其資訊計入滄州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對用工單位提出的申辯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予以採納。

對於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 其單位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將在滄州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上公開發佈,

通過“曬一曬”, 將企業違法失信行為擺在陽光下。

《辦法》明確, 滄州將建立聯合懲戒工作機制, 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 打出“組合拳”, 形成懲戒合力, 對納入“黑名單”的用工單位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使違法失信用工單位在全市範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進一步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

按照各部門職責許可權, 市發改委負責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 計入滄州市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並對相關資訊進行及時更新、維護。

市工商局負責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 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 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用工單位的負責人。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 在資質評定和建設專案招投標環節進行限制;情節嚴重的, 取消其投標資格或清出滄州建設領域。 中國人民銀行滄州支行負責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資訊提供給本級各金融機構, 作為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並在其申請融資授信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經過法院審判並已進入執行程式的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對作為被執行人的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 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其高消費。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列入“黑名單”的用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此外,《辦法》指出,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物件,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通過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發現有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辦法》同時對“黑名單”的列入、移出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工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佈之日起一年;但對屢教不改、連續被計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從第二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延長管理期限為三年。對於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履行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給付義務且未發生新的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行為,由該單位向本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解除“黑名單”的書面申請,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後,應當在管理期限屆滿後將其移出“黑名單”,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並通報各相關部門;在管理期限內,用工單位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有異議的,可向市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覆核,覆核結果通知用工單位,覆核結果為不應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向社會公佈。

未按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其高消費。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列入“黑名單”的用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此外,《辦法》指出,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物件,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通過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發現有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辦法》同時對“黑名單”的列入、移出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工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佈之日起一年;但對屢教不改、連續被計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從第二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延長管理期限為三年。對於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履行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給付義務且未發生新的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行為,由該單位向本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解除“黑名單”的書面申請,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後,應當在管理期限屆滿後將其移出“黑名單”,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並通報各相關部門;在管理期限內,用工單位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有異議的,可向市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覆核,覆核結果通知用工單位,覆核結果為不應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用工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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