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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等法律法規, 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在西青區相關區域範圍內實施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

(一)《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及《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範圍內,

實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具體包括:本區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本區外環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橋樑、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 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範圍內;

4.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5.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7.建築物的房頂、樓道、陽臺、窗口、室內及建築工地;

8.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

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

(二)全國歷史名鎮、國家4A級景區楊柳青鎮建成區和全國文明城鎮張家窩鎮建成區, 實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上述區域內, 禁止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

本區行政區域內除本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各街鎮建成區, 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為農曆臘月二十三日、除夕和正月初五日每日6時至22時, 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其他任何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本區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本區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 對違規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 教育廣大群眾遵守本通告, 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六、全區黨政機關、公職人員帶頭禁放、限放煙花爆竹。 全區各級黨政機關率先禁放, 嚴格遵守禁放、限放規定, 帶頭移風易俗。 全區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職人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引導和帶動身邊的群眾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七、違反本通告, 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 依法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區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 依照本通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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