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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焦」醉了!為讓老公刮目相看,女子日偷300元,堅持7年,買下兩房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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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小時定律”說,

要想成為一個領域的專家,

需要一萬個小時的訓練。

那麼,

從丈夫口中的“無能”,

到所謂的賺錢機器;

從進城務工人員,

到坐擁兩房一車的成功人士;

從收銀員,

到“偷銀員”;

這中間要花多少時間呢?

這位姓肖的超市收銀員,

用她的真實故事,

告訴我們,

這需要7年。

肖某是湖南株洲一家超市的收銀員。

從2011年起,

7年間,

經她手的錢不計其數。

當然,

跟任何替老闆數錢的工作一樣,

肖某每月的工資,

不過1700多元。

肖某工作很努力,

因為作為收銀員,

便是老闆對她的最大信任。

可這點工資,

在肖某老公看來,

簡直一無是處。

於是,

他常常抱怨肖某掙得少。

為了讓老公刮目相看,

肖某便有了一個大膽的想法。

既然每天經手的錢,

都沒有電腦來統計,

那何不從中想點辦法呢!

於是,

肖某開始悄悄從收銀機裡偷錢。

最初試了幾次,

發現平安無事後,

她的膽子就大了起來。

只要上班就拿錢,

最多一天拿四五百,

而且還給每筆錢,

記了賬。

大家注意肖女士的動作,

極為熟練, 果真是“熟能生巧”...

你知道肖女士七年下來,

共從超市拿了多少錢嗎?

52萬

用電腦算算,

原來平均每天得偷300元,

才能完成這個數呢...

拿著這些錢,

肖某幫家裡買下了兩套房,

和一輛10余萬元的越野車。

可憐了超市老闆,

都不知道到底誰給誰打工?

這七年間,

眼看著肖某的生活越過越滋潤,

超市老闆的生意卻不見任何起色,

還以為是自己經營方式出了問題,

中間還重新裝修了超市。

然而,

依舊沒看見賺的錢的影子。

終於,

今年的1月份,

超市老闆想起要盤點下,

發現賣出的貨跟收到錢的根本對不上帳,

幡然醒悟,

有“內鬼”!

這才把從超市拿錢七年如一日的肖某,

給揪了出來!

目前,

肖某因涉嫌盜竊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但網友們已經湊起了熱鬧,

老闆你的心真的很大。

這麼多年都不帶對賬的嗎?

經營超市倒是把好手。

只是收銀員沒搞清誰給誰打工的問題。

法條連結

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這種發家致富的方法,

大家千萬不要學啊!

拓展閱讀

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丨封面新聞、揚子晚報、FM93交通之聲

終於,

今年的1月份,

超市老闆想起要盤點下,

發現賣出的貨跟收到錢的根本對不上帳,

幡然醒悟,

有“內鬼”!

這才把從超市拿錢七年如一日的肖某,

給揪了出來!

目前,

肖某因涉嫌盜竊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但網友們已經湊起了熱鬧,

老闆你的心真的很大。

這麼多年都不帶對賬的嗎?

經營超市倒是把好手。

只是收銀員沒搞清誰給誰打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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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這種發家致富的方法,

大家千萬不要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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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丨封面新聞、揚子晚報、FM93交通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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