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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改判被告不用補償!醫生捐贈1萬元,老人家屬: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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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

河南鄭州一醫生電梯裡勸阻老人吸煙, 老人卻突發心臟病離世, 老人家屬將醫生楊歡告上法庭, 要求40余萬賠償, 醫生一審時被判補償1.5萬元。

1月23日, 這件事兒有了新進展。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撤銷原判, 駁回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 勸阻老人吸煙的醫生, 不用補償了。

老人電梯內吸煙被醫生勸阻後猝死

2017年5月, 家住河南鄭州的楊先生在電梯內勸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煙, 一番理論後, 老人不幸心臟病發作猝死, 之後, 老人家屬田女士起訴楊先生並索賠40余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楊先生補償1.5萬元, 田女士不服判決之後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屬正當勸阻

1月23日,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公開宣判, 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糾正了一審中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 駁回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和二審的訴訟受理費共計14616元由田女士承擔。

法院在審判書中寫明, 楊先生勸阻段先生的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 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在勸阻過程中, 楊先生保持理性, 和平勸阻, 雙方之間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 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先生有呵斥或其他不當行為。

法院判決依據是什麼?

法律咋說?

此外, 法院認為, 段先生自身患有心臟病,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心臟病發作不幸死亡, 雖然從時間上看, 楊先生勸阻吸煙的行為與段先生死亡的結果是先後發生的, 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楊先生沒有侵害段先生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 也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勸阻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不存在加害的故意。

另一方面,在段先生發病後,

楊先生還及時發揮專業技能

對段先生積極施救,

對其死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沒有過錯。

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法院認定,楊先生勸阻吸煙的行為與段先生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醫生:判決公正但並不是啥高興事

1月23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醫生楊先生稱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決。此前楊先生曾透露,這個案子對他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影響,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二審宣判之後,總算是脫掉了這個負擔,生活可以重歸正常。

另一方面,楊先生也直言,雖然通過法院審判最終為自己正名,但這並不是一件高興的事,畢竟事件另一方當事人過世了,他本人還是對死者家屬感到惋惜和同情。

據媒體報導,

楊先生已通過法院

向死者家屬捐贈了1萬元。

老人家屬:

二審未出庭,不接受對方的捐贈

同時,老人的女婿徐先生稱,11月23日二審開庭家裡都沒人出席,只有代理律師出席,對於二審的判決結果已有心理準備,但目前已不想再談及此事。至於以後是否再上訴,需家裡人再商討後決定。

徐先生表示,自從岳父去世後,家裡人由於不願觸景傷情,已經搬離原來社區。而對於楊歡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家人不會接受。

拓展閱讀

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中國普法、北京青年報

另一方面,在段先生發病後,

楊先生還及時發揮專業技能

對段先生積極施救,

對其死亡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沒有過錯。

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法院認定,楊先生勸阻吸煙的行為與段先生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醫生:判決公正但並不是啥高興事

1月23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醫生楊先生稱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決。此前楊先生曾透露,這個案子對他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影響,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二審宣判之後,總算是脫掉了這個負擔,生活可以重歸正常。

另一方面,楊先生也直言,雖然通過法院審判最終為自己正名,但這並不是一件高興的事,畢竟事件另一方當事人過世了,他本人還是對死者家屬感到惋惜和同情。

據媒體報導,

楊先生已通過法院

向死者家屬捐贈了1萬元。

老人家屬:

二審未出庭,不接受對方的捐贈

同時,老人的女婿徐先生稱,11月23日二審開庭家裡都沒人出席,只有代理律師出席,對於二審的判決結果已有心理準備,但目前已不想再談及此事。至於以後是否再上訴,需家裡人再商討後決定。

徐先生表示,自從岳父去世後,家裡人由於不願觸景傷情,已經搬離原來社區。而對於楊歡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家人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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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中國普法、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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