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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花樣碰瓷”?看看這些刑案是怎麼判決的!

“碰瓷”行為一直為司機們深惡痛絕

不僅有“戲精式”碰瓷訛詐:

還有碰瓷兒童自行車的:

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極具危害的“碰瓷”:

不過讓乾貨小哥比較吃驚的

還是這“自殘式”碰瓷——

是不是相當可惡?

小編通過真實案例告訴你

刑法是以哪些罪名懲治這些花樣碰瓷者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城市主幹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 可對行為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李躍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在城市主幹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 因行為人採取突然變速衝撞的方法, 很可能使正常快速行駛的被害人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 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按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可對行為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在城市主幹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案件中, 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事先並不確定。 雖然最終侵害的具體物件是特定的, 是行為人在眾多潛在的被害人中通過精心的目標選擇而確定的勒索物件,

但是, 這並不妨礙其“碰瓷”行為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屬性。 其行為的危險性即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由行為方式本身及犯罪行為發生時所處的客觀環境決定的。

在城市主幹路及高速路上, 車流量大且行車速度快, 因行為人所採取的突然變速衝撞正在正常行使的被害車輛的方法, 會很可能使快速行駛的被害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 進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的死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換言之, 此類行為具有“向危及第三人安全擴展之現實可能性”, 故應認定其已經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就駕駛機動車“碰瓷”案件而言, 如果不是發生在城市主幹路或高速路上,

而是在居民區、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場所, 車流量少, 行車速度慢, 其發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安全的結果之可能性是很小的, 故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但是, 如果發生在城市主幹路或高速路則完全不同。 由於城市主幹路和高速路是國家及地區的重要交通幹道, 具有車流量大、行車速度快以及行人多等特點, 一旦在某路段出現突發性事件, 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特別是此類行為是採取突然變速衝撞正在正常行使的其他車輛的方法, 從一般人的常識判斷, 很有可能使被害車輛因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 從而釀成車毀人亡的重大後果。

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使不確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處於隨時受到侵犯的危險狀態之中,發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安全這一結果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將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該罪的本質和立法精神的。

從司法實踐看,駕駛機動車“碰瓷”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態度,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間接故意犯罪。至於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否超出行為人的預料和控制,即被告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後果的具體認識,一般不能左右其犯罪成立與否,實際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也未有類似要求。所以,那種以駕駛機動車“碰瓷”時,未能預見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或者說危害結果是超出其預料和控制的範圍,因而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是不足取的。

此外,行為的目的、動機,也不能影響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當然,特定犯罪目的、動機的存在,可能會使罪名的認定出現競合情況。對於“碰瓷”類犯罪而言,一般以非法獲取他人錢財或者騙取保險償付金為目的,故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對此應從一重罪處罰,故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2007)二中刑終字第2260號

【案例要旨】

【法院評論】

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使不確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處於隨時受到侵犯的危險狀態之中,發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安全這一結果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將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該罪的本質和立法精神的。

從司法實踐看,駕駛機動車“碰瓷”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態度,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間接故意犯罪。至於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否超出行為人的預料和控制,即被告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後果的具體認識,一般不能左右其犯罪成立與否,實際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也未有類似要求。所以,那種以駕駛機動車“碰瓷”時,未能預見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或者說危害結果是超出其預料和控制的範圍,因而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是不足取的。

此外,行為的目的、動機,也不能影響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當然,特定犯罪目的、動機的存在,可能會使罪名的認定出現競合情況。對於“碰瓷”類犯罪而言,一般以非法獲取他人錢財或者騙取保險償付金為目的,故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對此應從一重罪處罰,故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2007)二中刑終字第2260號

【案例要旨】

【法院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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