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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被車撞傷身亡,永嘉法院判原告賠9504元!你怎麼看?

“它給予的陪伴與溫暖, 多少金錢都無法衡量”。 這是不少寵物愛好者的心聲, 胡先生就是其中一員。

去年, 他的愛犬“條條”遭遇車禍醫治無效死亡, 近日, 永嘉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並作出判決。

網路配圖

2017年5月, 王女士駕駛小型客車行駛在永嘉縣上塘鎮某街道, 胡先生的愛犬“條條”突然橫穿機動車道, 王女士忙緊急刹車, 但是“條條”還是被撞傷在馬路中, 王女士認為狗並無大礙便駕車離開。

過了兩天, “條條”表現出不適的情況, 胡先生將“條條”送到永嘉縣某獸藥經營部打點滴治療後, 情況仍無好轉, 便在某寵物診所進行了全麻下行髂骨內固定術。 根據醫生建議, 需在痊癒後進行第二次手術, 但是沒等到手術時間, “條條”便在9月份因內臟衰竭死亡。 胡先生悲痛萬分, 將王女士和王女士機動車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諸永嘉法院。

“它可是一條無辜的生命啊!除去醫療花銷,

這條狗狗還遠遠超出了它的財產價值, 帶給我的陪伴與溫暖是金錢所無法衡量的。 ”原告胡先生在法庭上說。 被告王女士對事故責任無異議, 認為應由保險公司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該狗主人未盡到監管責任, 且狗作為寵物, 屬於財產範疇, 不應按照人身傷害標準賠償醫療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在事故發生時, 王女士駕駛車輛操作不慎, 胡先生未盡到管理義務, 導致事故的發生。 雙方均有過錯, 故該院結合王女士、胡先生的過錯程度及過錯對事故發生造成的影響, 酌情認定被告王女士承擔70%、原告胡先生承擔30%的責任。

同時原告所有的狗屬於其合法財產, 法院根據收款收據等認定原告支付的醫療費、購犬花銷等合理損失共計12720元。

因被告王女士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故依照法律規定, 該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限額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賠償原告9504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按照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經辦法官說, 隨著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 路況越來越複雜, 駕駛員們在住宅區、學校附近更加小心駕駛, 減速慢行。 同時寵物主人對寵物也有管理看護責任,

儘量不要放任寵物無束縛在路面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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