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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槍犯罪是否伴隨非法捕獵?

本報訊 近日, 由湖北省保康縣檢察院成功追訴, 原本只以非法製造槍支罪被追究刑責的夏某, 被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製造槍支罪, 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5000元。 這是該院開展“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專項法律監督活動的又一成果。

2017年8月, 夏某涉嫌非法製造槍支案移送保康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 2016年8月, 夏某網購槍支零部件私自改裝成槍支, 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獵殺6只斑羚、3只催隼子、4只野雞等野生動物。 保康縣屬於天然林保護區域, 夏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槍支非法獵殺野生動物, 而斑羚又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催隼子(學名紅白鼯鼠)系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 為湖北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承辦檢察官經訊問夏某、核實證據後, 認為夏某的行為除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外,

還構成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 遂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移送起訴通知書。 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 開展補充證人證言、搜查、扣押野生動物顱骨、犄角並進行鑒定等偵查工作, 並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凡是涉及非法製造槍支罪名的案件, 我們都會嚴格核實是否伴隨有非法狩獵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 讓法律監督體現在每個案件中。 ”該院辦案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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