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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番禺一男子醉酒後墜樓身亡,不料其同飲好友竟遇到這樣的事……

三兩好友聚會飲酒, 秉燭夜談, 本是件令人愜意的事, 然而意外總是悄然而至, 猝不及防, 朋友因醉酒失足墜樓, 自己也被判承擔三成責任, 內中到底有何蹊蹺?

【案情簡介】

受援人黎某、李某的兒子黎甲某2015年10月4日與陳某吃飯喝酒到淩晨, 因黎甲某醉酒於2015年10月5日淩晨墜樓, 經搶救不治身亡, 死因鑒定為高墜致多臟器損傷合併, 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陳某因此事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於2015年10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13日因證據不足不予批捕, 改為對陳某監視居住, 2015年12月3日取保候審。

陳某在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接受訊問時稱, 其與黎甲某於2015年10月4日晚19時開始, 在出租屋中吃飯喝酒, 直到次日淩晨零時左右, 黎甲某離開其房間, 因關門的聲音太大, 二人發生口角並發生身體上的碰撞。 之後陳某一直在六樓樓梯平臺那裡打電話打了約六至七分鐘左右就有員警把其帶走了,

期間都沒有到過六樓天臺的位置。

2016年1月15日, 受援人黎某、李某向廣州市番禺區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 要求對陳某提出生命權糾紛的賠償的民事訴訟。 廣州市番禺區法律援助處接受申請後於2016年1月20日決定受理, 並指派廣東仲衡律師事務所承辦本案。 承辦律師代理受援人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會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陳某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751378元。 其後追加涉案房屋的業主樑某作為被告二, 要求其與陳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16)粵0113民初1017號《民事判決書》以陳某對黎甲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應承擔次要責任為由, 判決陳某向受援人支付賠償款251898元, 因主張梁某對黎甲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的證據不足,

法院予以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律師觀點

1

黎甲某與陳某經常一起喝酒, 陳某應該熟知黎甲某的為人、脾性。 在事發當天, 雙方已經在晚飯喝過酒, 但陳某對於黎甲某再次飲酒的提議並沒有拒絕, 雖然陳某沒有主動勸酒, 但是雙方在長時間一起喝酒, 又在酒後因瑣事發生爭執, 這樣既是對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也是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一種不負責的行為。

2

黎甲某高墜身亡的原因, 與酒後意思遲鈍且爭執導致情緒失控不無關聯。 同時, 黎甲某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 應當有相應的意識能力和自控能力, 應當意識到長時間喝酒對於意識和行為都會變得遲鈍, 因此黎甲某負主要責任沒有異議。

3

梁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業主, 黎某在該房屋六層天臺墜樓, 梁某作為管理者, 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性負責。 根據《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第5.6.3的規定,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 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不應低於1.1m。 涉案地點位於六樓, 根據受援人去測量, 天臺的欄杆高度僅有1.01m, 相差僅僅有0.04m, 差距並不明顯, 這對於黎甲某墜樓沒有實質性的阻隔作用, 且天臺並非黎甲某的租住範圍, 因此以欄杆未達到1.05m為由主張梁某承擔賠償責任, 應該難以支持。

4

關於賠償專案及賠償數額的計算具體如下:喪葬費根據受援人提供的單據及法律規定主張32395元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死亡賠償金中黎甲某在廣州市番禺區以居住滿一年以上,

應當按照廣州市區每年34757元的標準來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中, 受援人要求按照22171.9元/年的標準未超出法律的規定, 兩位受援人的計算標準分別是7年和9, 除去黎甲某還有5個兄弟姐妹。 由此計算出來,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為59125元;交通費、伙食費及誤工費因為沒有具體的支出單據, 因此根據受援人為黎甲某辦理喪葬事宜期間的交通及其他支出酌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黎甲某已經去世, 對受援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酌情主張50000元。

5

綜上所述,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2016)粵0113民初101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陳某承擔次要責任(30%), 已按照最新的標準計算, 陳某需要賠償受援人251898元。

法院認為, 梁某雖然作為涉案房屋的業主, 欄杆高度雖然低於1.05m,但是即使以1.01m計算,相差也僅僅為0.04m,上述的差距並不明顯,假設欄杆高度增加至1.05m,也難以對黎甲某墜樓產生實質性的阻隔作用,此外,雖然從保障安全的角度出發,天臺確實需要設置欄杆,但天臺並非黎甲某的租住範圍,梁某也難以預料到黎甲某深夜仍然在天臺活動,因此受援人以欄杆不足1.05m為由,主張存在安全隱患,理據不夠充分,梁某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公安機關雖然曾將陳某列為犯罪嫌疑人並予以刑事拘留,但經過偵查,最終並未進入刑事追訴程式。也就是說,目前還不能證實黎甲某為自殺,因此,只能判定其墜樓屬於意外事件。黎甲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有相應的意識能力和自控能力。即使長期飲酒,黎甲某更應該意識到,酒後人的意識和行為變得遲鈍,何況正值深夜,此時上房屋天臺,極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但是,黎甲某疏于對自身安全隱患,最終不幸墜樓身亡造成悲劇,不能簡單的把責任歸於他人,黎甲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目前,本案原告對於判決不服,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暫未有判決結果。

【案件點評】

由於受援人均為經濟困難人員,在提起該民事訴訟時,律師已經同時提出減免訴訟費的申請,引導受援人向法院提交由廣西省桂平市蒙圩鎮新田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法院最後予以同意免除受援人的訴訟費。經過受援人的陳述及所提供的材料,大概瞭解到本案的基本情況,受援人主張向陳某與梁某共同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本律師已對受援人作出如下風險提示,陳某僅僅是與黎甲某共同喝酒,但是對於黎甲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來說,其應該對自身的安全負責,儘管受援人有權向法院主張陳某與梁某共同承擔100%的責任,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法官有可能判決陳某承擔次要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至於主張的賠償金額標準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來計算。

受援人作為原告方,主張被告陳某、梁某作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受援人雖然提供了案發時候的民警詢問筆錄,但是筆錄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陳某對黎甲某進行了實際侵害的行為;其次,在屍檢報告中,僅僅顯示黎甲某可聞及酒氣,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黎甲某在墜樓的時候為醉酒狀態。公安機關雖然對陳某進行了刑事拘留,但是並沒有搜集到陳某對黎甲某進行了直接人身侵害的行為。庭後,本律師陪同受援人的家屬到公安機關詢問,看是否能讓屍檢的法醫確定黎甲某的死因是屬於意外、他殺還是自殺,但公安機關回饋該項內容無法證明。

受援人不能證明陳某對黎甲某有直接的侵害行為,只能從作為同飲者的安全注意義務出發,為受援人提供幫助。安全注意義務如果成立也僅僅是承擔次要責任

在庭審中,我方主張陳某與黎甲某關係良好,在黎甲某攝入大量酒精的情況下,作為朋友的陳某應當承擔安全注意義務,因陳某沒有履行該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悲劇的發生,陳某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該項觀點法官最終採納,判決陳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黎甲某的損失。

欄杆高度雖然低於1.05m,但是即使以1.01m計算,相差也僅僅為0.04m,上述的差距並不明顯,假設欄杆高度增加至1.05m,也難以對黎甲某墜樓產生實質性的阻隔作用,此外,雖然從保障安全的角度出發,天臺確實需要設置欄杆,但天臺並非黎甲某的租住範圍,梁某也難以預料到黎甲某深夜仍然在天臺活動,因此受援人以欄杆不足1.05m為由,主張存在安全隱患,理據不夠充分,梁某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公安機關雖然曾將陳某列為犯罪嫌疑人並予以刑事拘留,但經過偵查,最終並未進入刑事追訴程式。也就是說,目前還不能證實黎甲某為自殺,因此,只能判定其墜樓屬於意外事件。黎甲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有相應的意識能力和自控能力。即使長期飲酒,黎甲某更應該意識到,酒後人的意識和行為變得遲鈍,何況正值深夜,此時上房屋天臺,極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但是,黎甲某疏于對自身安全隱患,最終不幸墜樓身亡造成悲劇,不能簡單的把責任歸於他人,黎甲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目前,本案原告對於判決不服,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暫未有判決結果。

【案件點評】

由於受援人均為經濟困難人員,在提起該民事訴訟時,律師已經同時提出減免訴訟費的申請,引導受援人向法院提交由廣西省桂平市蒙圩鎮新田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法院最後予以同意免除受援人的訴訟費。經過受援人的陳述及所提供的材料,大概瞭解到本案的基本情況,受援人主張向陳某與梁某共同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本律師已對受援人作出如下風險提示,陳某僅僅是與黎甲某共同喝酒,但是對於黎甲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來說,其應該對自身的安全負責,儘管受援人有權向法院主張陳某與梁某共同承擔100%的責任,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法官有可能判決陳某承擔次要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至於主張的賠償金額標準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來計算。

受援人作為原告方,主張被告陳某、梁某作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受援人雖然提供了案發時候的民警詢問筆錄,但是筆錄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陳某對黎甲某進行了實際侵害的行為;其次,在屍檢報告中,僅僅顯示黎甲某可聞及酒氣,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黎甲某在墜樓的時候為醉酒狀態。公安機關雖然對陳某進行了刑事拘留,但是並沒有搜集到陳某對黎甲某進行了直接人身侵害的行為。庭後,本律師陪同受援人的家屬到公安機關詢問,看是否能讓屍檢的法醫確定黎甲某的死因是屬於意外、他殺還是自殺,但公安機關回饋該項內容無法證明。

受援人不能證明陳某對黎甲某有直接的侵害行為,只能從作為同飲者的安全注意義務出發,為受援人提供幫助。安全注意義務如果成立也僅僅是承擔次要責任

在庭審中,我方主張陳某與黎甲某關係良好,在黎甲某攝入大量酒精的情況下,作為朋友的陳某應當承擔安全注意義務,因陳某沒有履行該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悲劇的發生,陳某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該項觀點法官最終採納,判決陳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黎甲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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