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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法的十大優先原則,工作的小夥伴快來看看!

一、用人單位裁員中的優先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裁員時, 應該注意以下規定:

兩個程式要求:

1、用人單位首先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員方案須首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違反兩個“優先”的程式規定, 用人單位可能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兩個實體要求:

1、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 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 應當通知被裁減的員工, 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員工。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先行通知原則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 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三、勞動者辭職的先行通知原則

一般勞動者辭職須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不包括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外、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原則

程式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 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一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的“優先”管轄原則。

實體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情況下, 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 優先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只有當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方能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執行。

五、勞動者勞動債權優先受償原則

企業破產時,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應當在社會保險費、破產人所欠稅款以及普通破產債權之前優先受償。

六、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關係解除的優先權

除因勞動者違紀等原因,

導致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外, 為保護該類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一般不允許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該類職工的勞動關係, 而將此權利交給職工行使。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方可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其中七至十級職工, 勞動關係終止情況發生時可以終止)。

七、工傷保險基金的兩個優先支付情形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生工傷事故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 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八、勞動爭議處理的優先調解原則

出於最大限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九、勞動爭議處理的優先裁決原則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十、勞動爭議案件附條件的優先執行原則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裁決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九、勞動爭議處理的優先裁決原則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十、勞動爭議案件附條件的優先執行原則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裁決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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