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 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 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 這種費用是於法無據, 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 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 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 自然會由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配生諸多財產關係, 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 無疑會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 然而,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 除了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以外, 雙方還有可能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 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不容回避的社會現象, 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 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 社會的文明進步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 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 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 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鶩之勢。 然而, 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
一、那麼,
情人之間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 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
“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
同時, 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 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所以, 從法律層面上講,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 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 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 破壞他人家庭, 而後索要分手費的, 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 “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 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索要分手費合法嗎?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一般來說,情侶分手時對分手費用雖達成一致,但此種款項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違反社會道德。如果情侶之間可自動履行,法律不強加干涉。但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律無法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但是在具體案件中,一些情況較為複雜,還是需要結合相關案情予以綜合判斷。
二、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 “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 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索要分手費合法嗎?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一般來說,情侶分手時對分手費用雖達成一致,但此種款項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違反社會道德。如果情侶之間可自動履行,法律不強加干涉。但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律無法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但是在具體案件中,一些情況較為複雜,還是需要結合相關案情予以綜合判斷。
二、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