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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誠可貴,愛情價更高 之“分手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 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 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 這種費用是於法無據, 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 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 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 自然會由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配生諸多財產關係, 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 無疑會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 然而,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 除了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以外, 雙方還有可能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或者一方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時下人們稱之為分手費。

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 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不容回避的社會現象, 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 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 社會的文明進步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 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 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 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鶩之勢。 然而, 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

由於雙方經濟收入的變化、利益的衝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的理想等諸多因素, 往往會導致戀人分手、同居“散夥”、夫妻離異。 再者, 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 市場觀念深入人心, 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已溶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由此, 男女之間的感情、同居行為、婚姻關係等似乎可以量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和財物。 因而,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 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 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 以尋求心理平衡, 而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 分手費由此而產生。

一、那麼, 情人之間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 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

因此, 有必要進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 法院是會支持的。 至於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 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 對此不必理會。

“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

同時, 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 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所以, 從法律層面上講,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 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 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 破壞他人家庭, 而後索要分手費的, 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 “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 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索要分手費合法嗎?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一般來說,情侶分手時對分手費用雖達成一致,但此種款項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違反社會道德。如果情侶之間可自動履行,法律不強加干涉。但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律無法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但是在具體案件中,一些情況較為複雜,還是需要結合相關案情予以綜合判斷。

二、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 “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是“有名無實” 的,是無效的。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持。

索要分手費合法嗎?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一般來說,情侶分手時對分手費用雖達成一致,但此種款項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索要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違反社會道德。如果情侶之間可自動履行,法律不強加干涉。但如果起訴至法院,法律無法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但是在具體案件中,一些情況較為複雜,還是需要結合相關案情予以綜合判斷。

二、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係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係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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