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用卡的辦卡數增加, 偶爾爆出幾條信用卡被盜刷的新聞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一大部分的盜刷案件持卡人卻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 連刷卡資訊都是沒有收到的。
那麼對於信用卡犯罪如此猖獗, 信用卡被盜刷的情況下, 持卡人需要負責人麼?
信用卡被盜刷的責任劃分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 信用卡被盜刷, 各方的責任承當方式如下:
1
盜用人 --- 第一責任承擔人
盜用人與持卡人之間是侵權責任關係, 應當按照《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承擔返還該筆財產的責任, 超過一定金額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承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這種小額經濟類犯罪破案率普遍較低, 盜用人常常無法被查出, 就無法承擔返還該筆金錢的責任。 因此, 信用卡盜刷最終都淪為持卡人、銀行、刷卡商戶之間的責任糾紛。
2
發卡銀行 --- 未及時掛失的責任承當人
髮卡行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由辦卡時雙方簽訂的《服務協定》約定, 各個銀行的約定不同, 共同點是銀行只對未及時辦理掛失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此時一律不負責任。
有些銀行為了招攬業務, 會推出失卡保障服務, 在信用卡丟失48小時(或24小時)內的盜刷承擔限額(5000或10000元)以內的責任,
3
刷卡商戶---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對於僅需密碼支取的信用卡,
刷卡商戶在未盡到上述義務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4
持卡人 --- 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承擔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