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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有關負責人就《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佈《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需要說明的是, 壓艙水、鍋爐及廢氣清潔系統的洗滌水、除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艙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如核廢物)、大氣污染物和雜訊的污染防治不適用於《技術政策》。

為加強對《技術政策》的正確理解與有效實施, 在第一章總則中給出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黑水、灰水、有毒液體物質、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以及船舶垃圾的定義。

問:《技術政策》有哪些亮點?

答:《技術政策》體現了全過程污染防治、對接國際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強化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推動岸上污染治理與相關設施建設、加強船舶環境監管等船舶水污染防治理念, 確保船舶水污染得到嚴格控制。

一是全過程污染防治。 《技術政策》除第一章總則外, 按照船舶水污染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接收與處理的順序進行編寫, 分別介紹管控要求、防治技術和監管措施等內容。 針對船舶生活污水, 既考慮實施強制性排放控制的黑水, 也考慮應逐步實施管控的灰水;既關注汙水處理技術的處理效率、穩定性和集成度、耐衝擊負荷等船上適用性特徵,

也關注汙水處理污泥產生量的特徵, 並給出污泥的處置措施。

二是對接國際船舶污染防治要求。 充分借鑒銜接國際海事組織、美國、歐盟等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 除進一步嚴格我國現行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解決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於沿海及公海的問題外, 還首次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相銜接, 規定了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在沿海的排放控制要求, 更新了船舶垃圾分類及其管控要求, 並給出相關技術措施。 同時, 結合我國國情, 實施大船小船、新船舊船分類控制, 對於大船和新船提出嚴格的控制要求和技術措施, 循序漸進推動船舶水污染防治。

三是強化內河水環境品質改善。

針對含油污水, 提出逐步實現內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全部油船的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 針對生活污水中的黑水, 首先明確船舶可自主選擇“船上收集岸上處理”或“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處理方式。 但對於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 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 要求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裡以內(含)應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或達標排放, 特別是擬向內河排放生活污水的內河客運船舶, 須執行包括總氮總磷指標、控制水準非常嚴格的限值。 這一要求也與MARPOL在波羅的海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相當, 為國際先進水準。 此外, 《技術政策》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內,
船舶應採取措施, 防止生活污水進入環境水體。

四是推動岸上污染治理與相關設施建設。 一方面, 通過嚴格控制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 通過執行較高排放控制要求倒逼推進船舶黑水岸上處理;另一方面, 由於岸上污染治理涉及多個部門, 須由政府統一協調, 因此《技術政策》落實法律要求, 強化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主體責任, 即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 且宜與其他市政設施銜接, 集約高效運行。

五是加強船舶環境監管。 船舶作為水上移動污染源, 其污染防治和監控工作具有特殊性, 解決船舶污染問題,

關鍵是嚴格監督、狠抓落實, 因此, 《技術政策》在船舶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每一個環節均突出了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推動形成船舶水污染防治全過程資訊化監管體系。

問:《技術政策》要求船舶水污染防治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技術政策》要求船舶水污染防治應遵循預防優先、分類管控、船岸並用、以岸為主、強化監管的綜合防治原則。

一是預防優先, 源頭減排。 污染防治, 防在前, 治在後。 預防是環境保護的第一要務。 《技術政策》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船舶水污染預防相關措施要求, 從生態設計、管路設置、節水設備、清潔用品、垃圾分類以及報警裝置等方面提出源頭預防要求, 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污染物的產生, 降低環境風險。

二是分類管控,抓大放小。區分沿海和內河水域,沿海以轉化MARPOL規定為主,內河從嚴控制;區分老船新船,結合船舶建造特點和國際管理經驗,實行老船老辦法、新船新辦法;區分主要和次要排放來源,著重監管大船、客船生活污水排放,重點實施黑水控制。

三是船岸並用,以岸為主。根據我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處理設施現狀,現階段船舶水污染治理仍然採用船岸並用的策略,特別是對於船舶黑水,船舶可自主選擇船上處理或岸上處理,但是,堅定推動船舶水污染物逐步過渡到岸上處理為主。明確要求儘快實現內河含油污水岸上接收與處理,通過嚴格內河客運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加快推進生活污水岸上處理。

四是強化監管,督促落實。結合船舶現有環境監管制度,對船舶提出建立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管理程式、按規程操作並定期維護與保養船舶防污染設施、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計畫並設置垃圾告示牌、做好相關記錄等要求,同時推進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在船舶排放監測監管方面,要求按規定安裝艙底水報警裝置或排油監控系統,研發線上監測監管技術設施等。

問:船舶水污染應採取哪些主要源頭預防措施?

答:首先,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船舶的綠色生態設計,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污染物的產生。其次,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應分別實施具有針對性的源頭預防措施。對於含油污水,機器處所油污水、油船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各自專用;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裝卸管路的甲板接頭處,應設置封閉式泄放系統的滴油盤;燃油沉澱櫃、滑油櫃和其他日用油櫃應設有高液位元報警裝置,防止溢流。對於生活污水,除經型式認可能夠同時處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外,黑水與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鼓勵船舶採用真空便器等節水裝置。對於船舶垃圾,應實施分類收集、貯存;清洗貨艙、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時,應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清潔劑或添加劑。再次,逐步推進不合規老舊船舶淘汰,即剩餘壽命較短的老舊船舶因空間限制、難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裝船上汙水處理裝置,也無法安裝收集裝置的,應逐步淘汰。

問:船上處理水污染應採取哪些主要技術?

答:對於含油污水,船舶宜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及規範要求並經型式認可的油水分離器,採用重力分離、聚合分離、吸附過濾或膜法過濾等處理技術及其組合工藝。

對於船舶生活污水中的黑水,船上處理宜採用膜生物反應器、接觸氧化法、電解法、膜過濾、臭氧消毒、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及其組合工藝,減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耐熱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和總氯(總餘氯)的排放。新安裝(含更換)黑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處理後黑水時應增加高效的脫氮除磷一體化處理工藝,達標排放。

對於船舶生活污水中的灰水,《技術政策》鼓勵逐步實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處理宜採用模組集成處理裝置。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體化、占地面積小、耐衝擊負荷、處理效果穩定等特點。同時,堅持泥水並重,船舶生活汙水處理宜採用污泥產生量少的技術,應將污泥及時排入接收設施或排至適用的船上焚燒爐。

問:船上收集與轉運應該採取哪些控制措施?

答:《技術政策》主要對收集環節、接收環節以及推進建立轉移聯單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對於收集環節,要求實施收集的船舶,應在船上設置含油污水貯存艙(櫃、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汙艙和船舶垃圾收集、貯存點。同時,含油污水貯存艙、船舶生活污水集汙艙應防滲防漏,設置高液位元報警裝置。船舶垃圾收集和貯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保持衛生,不發生污染、腐爛和產生惡臭氣味。

對於接收環節,要求向接收設施轉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應設置相應的標準排放接頭。同時,接收設施應設置標準接收接頭。

為加強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處置監管,根據《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發〔2015〕13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5號)中相關要求,應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

問:岸上接收與處理主要規定了哪些要求?

答:首先,強調岸上接收與處理設施的統籌規劃與建設。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宜與其他市政設施銜接,集約高效運行。合理區分建設重點,港口應建設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設船舶含油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岸上處理處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設施處置。

其次,明確岸上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港口碼頭建設的汙水處理設施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汙許可證要求。港口碼頭建設的污水接收設施或處理設施排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執行間接排放標準或滿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預處理要求。地方政府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再次,加強環境風險防範,推動內河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接收和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鼓勵建設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與處理處置設施。

問:鼓勵研發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技術有哪些?

答:《技術政策》主要從含油污水處理、生活汙水處理和加強監測監管等方面,提出鼓勵研發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技術。對於含油污水處理,著重在研發結構簡單、處理效率高、全自動運行維護、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機器處所油污水處理技術,以及船上安裝的沉船防油洩漏設備。對於生活污水,鼓勵研發處理週期短、佔用空間小、無或較少二次污染、運行維護簡單,處理穩定的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和技術。如高效膜生物反應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體化處理技術等;鼓勵研發能夠高效脫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汙水處理技術。對於監測監管,鼓勵研發可對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實施線上監測並能控制排放口開關的技術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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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類管控,抓大放小。區分沿海和內河水域,沿海以轉化MARPOL規定為主,內河從嚴控制;區分老船新船,結合船舶建造特點和國際管理經驗,實行老船老辦法、新船新辦法;區分主要和次要排放來源,著重監管大船、客船生活污水排放,重點實施黑水控制。

三是船岸並用,以岸為主。根據我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處理設施現狀,現階段船舶水污染治理仍然採用船岸並用的策略,特別是對於船舶黑水,船舶可自主選擇船上處理或岸上處理,但是,堅定推動船舶水污染物逐步過渡到岸上處理為主。明確要求儘快實現內河含油污水岸上接收與處理,通過嚴格內河客運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加快推進生活污水岸上處理。

四是強化監管,督促落實。結合船舶現有環境監管制度,對船舶提出建立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管理程式、按規程操作並定期維護與保養船舶防污染設施、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計畫並設置垃圾告示牌、做好相關記錄等要求,同時推進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在船舶排放監測監管方面,要求按規定安裝艙底水報警裝置或排油監控系統,研發線上監測監管技術設施等。

問:船舶水污染應採取哪些主要源頭預防措施?

答:首先,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船舶的綠色生態設計,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污染物的產生。其次,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應分別實施具有針對性的源頭預防措施。對於含油污水,機器處所油污水、油船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各自專用;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裝卸管路的甲板接頭處,應設置封閉式泄放系統的滴油盤;燃油沉澱櫃、滑油櫃和其他日用油櫃應設有高液位元報警裝置,防止溢流。對於生活污水,除經型式認可能夠同時處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外,黑水與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鼓勵船舶採用真空便器等節水裝置。對於船舶垃圾,應實施分類收集、貯存;清洗貨艙、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時,應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清潔劑或添加劑。再次,逐步推進不合規老舊船舶淘汰,即剩餘壽命較短的老舊船舶因空間限制、難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裝船上汙水處理裝置,也無法安裝收集裝置的,應逐步淘汰。

問:船上處理水污染應採取哪些主要技術?

答:對於含油污水,船舶宜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及規範要求並經型式認可的油水分離器,採用重力分離、聚合分離、吸附過濾或膜法過濾等處理技術及其組合工藝。

對於船舶生活污水中的黑水,船上處理宜採用膜生物反應器、接觸氧化法、電解法、膜過濾、臭氧消毒、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及其組合工藝,減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耐熱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和總氯(總餘氯)的排放。新安裝(含更換)黑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處理後黑水時應增加高效的脫氮除磷一體化處理工藝,達標排放。

對於船舶生活污水中的灰水,《技術政策》鼓勵逐步實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處理宜採用模組集成處理裝置。船舶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體化、占地面積小、耐衝擊負荷、處理效果穩定等特點。同時,堅持泥水並重,船舶生活汙水處理宜採用污泥產生量少的技術,應將污泥及時排入接收設施或排至適用的船上焚燒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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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接收環節,要求向接收設施轉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應設置相應的標準排放接頭。同時,接收設施應設置標準接收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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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鼓勵研發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新技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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