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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創新是實現“物有所值”唯一途徑

物有所值是指產品、工程或服務整過壽命週期的總成本最低, 而社會綜合效益最高, 性價比最高。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的建立的歷程較短, 而且制度設計的重點是節約財政資金和預防腐敗。 10多年來的政府採購實踐, 確也起到了節約資金和預防腐賬的效果, 但也出現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重採購程式, 輕結果;二是重公開招標, 輕其他採購方式;三是重價格因素, 輕品質和社會效益。 結果出現了採購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 要改變這種現狀, 實現政府採購“物有所值”的目標就必須改革政府採購制度,

創新政府採購管管方式, 這是實現“物有所值”的唯一途徑。

那麼如何改革創新呢?筆者認為必須從以幾方面著手。

完善《政府採購法》, 增設“物有所值”原則

政府採購除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外, 還應增加一條“物有所值”的原則。 所以應在《政府採購法》中增加一條原則--“物有所值”的原則。 只有在《政府採購法》中明確“物有所值”原則, 並且在相關的條例規章中貫徹這一原則和精神, 在政府採購的實踐中來踐行這一原則和精神, 才能改變目前“劣幣驅逐良幣”這一現狀, 才能最終實現物有所值的政府採購改革目標。

採購人可指定社會認知3-5個以上的品牌

品牌是指一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 品牌是在長期的市場競爭中社會公眾對該產品的評價與認知。 得到社會公眾認知的品牌說明其產品品質和服務是較好的。

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章都禁止採購人指定品牌。 指定單一的品牌, 少數採購人為了一己私利, 與供應商串通一氣, 通過指定品牌來達到排斥其他供應商而實現特定供應商中標的目的。 禁止指定單一的品牌理由的確很充分, 但是可否指定多個被社會認知的品牌呢?筆者認為完全可以。 一是被社會認知的品牌說明其產品品質和服務是比較好的, 是得到社會公認的。 二是指定多個社會認知品牌, 在若干品質和服務較好的產品中競爭, 不僅達到了競爭的目的,

而且是一種高水準的競爭, 高品質的競爭。 更重要的一點是能實現採購人採購品質和服務都較好產品的目標, 真正實現“物有所值”。

筆者這裡有一個案例。 2015年11月, 我市一大劇院裝修, 需採購LED彩屏,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根據有關規定, 談判檔明確推薦了採購主要設備品牌為強力巨彩、雷曼、三思、利亞德, 但不限於這些品牌。 這個項目從採購人主觀願望來講, 是希採購品質較好的一線品牌, 但也不敢越政府採購有關法規的“雷池”, 只好推薦幾個一線品牌, 但不限定這些品牌。 開標時, 有5家供應商投了標, 其中有四家投的是推薦一線品牌, 有一家是生產商投的是自已生產的產品, 屬二、三線品牌, 因其價格大大低於其他四家供應商,

結果中標。 客觀上講, 中標供應商產品品質是不如一線品牌的, 採購人是不太滿意的, 而且一線品牌投標供應商十分不滿, 先是向採購人、代理機構質疑, 後是向採購辦投訴, 最後還向紀委投訴。 一線品牌投標供應商認為, 它們投的是一線品牌, 而中標人投的是低端產品, 低端產品與一線品牌不在同一天平上, 低端產品低價中標這完全沒有可比性, 不能體現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適當降低貨物價格分數

財政部18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三種。 而在實踐中90%以上的項都使用綜合評分法。 18號令第五十二條中規定,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六十;服務專案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三十。

顯而易見, 貨物的價格分在總分中占主導地位, 而服務的價格分占次要地位。 貨物報價越高的, 分數越低;而報價低的, 則分數較高。 在貨物採購過程中, 由於評分標準中價格分較高, 所認價格成為能否中標的關鍵。 由此產生若干負面影響, 一是價格導向錯位, 只要低價就可中標, 使得部分企業不注重提高品質, 不注重搞好售後服務, 不注重產品使用壽命, 不注重產品環保性能, 不注重產品創新。 二是低價中標, 品質不優、服務不佳的產品戰服品質優、服務佳的產品, 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三是採購人採購不到品質較好、服務較好的滿意產品。 正因如此,貨物採購的評分中,價格分應該降低。價格分區間降到20分--40分比較合適。因為如果價格分過低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只注重品質而不注重價格,同樣也採購不到“物有所值”的產品。

代理機構執業人員必須更“精”

新《政府採購法》取消原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仲介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出現弱化的現象。政府採購代理門檻降低以後,各地新成立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已成急劇增長之勢,因新註冊成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時既沒有註冊資本金方面的要求,也沒有技術人員要求。在取消資格認定之前,就存在各級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普遍缺乏專業化的發展定位,社會代理機構也普遍在低水準上代理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人員素質較低的問題。取消資格後,這種情況更加嚴重,部分新成立的代理機構沒有執業經驗,沒有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人員也沒經過系統地學習培訓,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也不熟悉,政策水準、業務水準都難以保證,在服務的內容和品質上,遠遠達不到《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更難實現“物有所值”的改革目標。為此必須加大代理機構執業人員培訓管理力度,使代理機構執業人員能精准地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精神實質,精准地掌握政府採購各類採購方式流程,精准地貫徹“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則。財政部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分類別的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代理機構所有執業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省、市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結業時組織結業考試,考試及格後獲得《培訓合格證》。採購代理機構執業人員持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代理機構不得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製作招標(採購)檔、採購檔和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招標檔和採購檔必須由持有有效《培訓合格證》的從業人員簽字或蓋章後發佈。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必須更“專”

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評審專家對投標檔的評審權和中標供應商的推薦權,專家的評審水準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採購的公正性和結果的合理性。為此,如何保證評審專家能夠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相應的權力,履行其職責,也是實現《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立法目的最為根本的保證,也是實現“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自《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頒佈以來,我國採購專家評審工作雖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最主要的一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數量不足、專家不“專” ,專家的知識培訓和教育明顯不足。為了更好地做好政府採購工作,進而實現“物有所值”的改革目標,我們一是應加大評審專家培訓力度。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不僅要有專業水準和執業能力,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實現這些規定、如何達到這些要求、如何組織實施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培訓卻是著筆較少,這是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不足。筆者認為,一是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應該將評審專家培訓單獨作一章,並作出詳盡要求。政府採購專家在吸納進來時必須組織入職培訓,培訓結業時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本期不得錄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省市財政部門每年必須組織一次專家培訓,每年按每名評審專家1000元安排培訓經費,每次培訓要組織結業考試,結業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參加下一培訓前的評審活動。二是對政府採購專家庫的專家進行科學合理分類,細化到具體專業,按實際採購的需要,適時增加、調整、更新專家庫的分類。三是要提升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吸引力。目前我們的專家庫中一方面真正的技術專家較為缺乏,一方面大量大眾化的“專家”充斥其中。究其原因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吸引力不夠,評審費過低,如地級市環保評審一次評審費約1000元,而政府採購的評審費一次300-400元,真正有一定技術含量的專家不願加入。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這必須從兩方面作手,一方面要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適當提高專家評審費,地級市一般提高到700-800元;另一方面,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不是職業性的,這些專家都是國家公務員或企事業骨幹,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是職業之外的活動,也是一種對社會發展事業的支持與貢獻,不能按市場活動一樣來索取報酬,這一點必須在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定位。四是建立資深專家制度。資深專家制度在上海市早就建立,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全國推廣。凡已收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在近二年內在評審過程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業務水準較高,職業道德較好,在本專業領域中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並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認定為資深評審專家。資深評審專家協助做好省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建設,參與本地重大政府採購專案評審工作,對投訴過程中對專家評審不滿的專案出具終審意見。五是進一步加大不法專家懲戒力度。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中權力較大,其專業和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到政府採購活動的質效。而我們的《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其懲戒力度不夠大,而且形式較好單一。《政府採購法》基本上沒有對專家處罰,《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也只是對專家未按照採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檔、評審情況、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回避的、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作出了處罰規定,而且只是罰款和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國。筆者認為還應採取多種形式來加大處罰力度。專家不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專家參與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是一種履行公職的行為,如有不法行為可移交當地紀委、監察部門予以追責。財政監管部門對情節較輕的還可採取通報批評的形式預以警示。由於評委的失職、瀆職而導致的投訴專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必須明確對評審結論不滿的處理方式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採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問題”、“採購檔、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處理情形。但在實際工作中除了上述情形外,更多的是對評審結論不滿。如一個電梯項目評委推薦了第一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其他供應商質疑第一中標候選人,經監管部門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評委複審,複審結論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存在諸多問題,取消了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第一中標候選人接到通知後,提出了質疑,隨即向財政監管部門投訴。類似如這樣的情況較多。但《辦法》對這類投訴沒有明確處理方式,財政監管部門接到這類投訴不知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對評委結論不滿意,應另外組織專家評委重新評審,重新組織評審時,專家評委先對原投標檔進行評審,再聽起投訴人異議意見,最後經評委集體討論後,形成最終複審意見。複審意見維持原評審意見的,複審階段發生的費用由投訴人承擔。凡對評審結論不滿的投訴人,投訴時先預交複審費用。複審意見推翻原評審意見的,投訴人預交的複審費用在2日內退還投訴人,同時取消原評審推薦候選人中標資格。已簽訂合同的,合同作廢。凡因對審結論不滿而導致的投訴,自投訴受理之日起,採購活動立即停止。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在3日內重新組織專家複審。複審工作由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財政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主持,複審意見推翻原評審意見的,原評審專家應承擔責任:1.複審費用;2.在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網上公示,永久性取消其評委資格;3.造成嚴重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正因如此,貨物採購的評分中,價格分應該降低。價格分區間降到20分--40分比較合適。因為如果價格分過低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只注重品質而不注重價格,同樣也採購不到“物有所值”的產品。

代理機構執業人員必須更“精”

新《政府採購法》取消原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仲介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出現弱化的現象。政府採購代理門檻降低以後,各地新成立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已成急劇增長之勢,因新註冊成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時既沒有註冊資本金方面的要求,也沒有技術人員要求。在取消資格認定之前,就存在各級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普遍缺乏專業化的發展定位,社會代理機構也普遍在低水準上代理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人員素質較低的問題。取消資格後,這種情況更加嚴重,部分新成立的代理機構沒有執業經驗,沒有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人員也沒經過系統地學習培訓,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也不熟悉,政策水準、業務水準都難以保證,在服務的內容和品質上,遠遠達不到《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更難實現“物有所值”的改革目標。為此必須加大代理機構執業人員培訓管理力度,使代理機構執業人員能精准地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精神實質,精准地掌握政府採購各類採購方式流程,精准地貫徹“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則。財政部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分類別的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代理機構所有執業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省、市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結業時組織結業考試,考試及格後獲得《培訓合格證》。採購代理機構執業人員持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代理機構不得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製作招標(採購)檔、採購檔和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招標檔和採購檔必須由持有有效《培訓合格證》的從業人員簽字或蓋章後發佈。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必須更“專”

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評審專家對投標檔的評審權和中標供應商的推薦權,專家的評審水準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採購的公正性和結果的合理性。為此,如何保證評審專家能夠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相應的權力,履行其職責,也是實現《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立法目的最為根本的保證,也是實現“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自《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頒佈以來,我國採購專家評審工作雖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最主要的一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數量不足、專家不“專” ,專家的知識培訓和教育明顯不足。為了更好地做好政府採購工作,進而實現“物有所值”的改革目標,我們一是應加大評審專家培訓力度。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不僅要有專業水準和執業能力,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實現這些規定、如何達到這些要求、如何組織實施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培訓卻是著筆較少,這是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不足。筆者認為,一是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應該將評審專家培訓單獨作一章,並作出詳盡要求。政府採購專家在吸納進來時必須組織入職培訓,培訓結業時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本期不得錄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省市財政部門每年必須組織一次專家培訓,每年按每名評審專家1000元安排培訓經費,每次培訓要組織結業考試,結業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參加下一培訓前的評審活動。二是對政府採購專家庫的專家進行科學合理分類,細化到具體專業,按實際採購的需要,適時增加、調整、更新專家庫的分類。三是要提升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吸引力。目前我們的專家庫中一方面真正的技術專家較為缺乏,一方面大量大眾化的“專家”充斥其中。究其原因是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吸引力不夠,評審費過低,如地級市環保評審一次評審費約1000元,而政府採購的評審費一次300-400元,真正有一定技術含量的專家不願加入。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這必須從兩方面作手,一方面要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適當提高專家評審費,地級市一般提高到700-800元;另一方面,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不是職業性的,這些專家都是國家公務員或企事業骨幹,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是職業之外的活動,也是一種對社會發展事業的支持與貢獻,不能按市場活動一樣來索取報酬,這一點必須在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定位。四是建立資深專家制度。資深專家制度在上海市早就建立,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全國推廣。凡已收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在近二年內在評審過程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業務水準較高,職業道德較好,在本專業領域中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並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認定為資深評審專家。資深評審專家協助做好省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建設,參與本地重大政府採購專案評審工作,對投訴過程中對專家評審不滿的專案出具終審意見。五是進一步加大不法專家懲戒力度。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中權力較大,其專業和公正與否直接影響到政府採購活動的質效。而我們的《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其懲戒力度不夠大,而且形式較好單一。《政府採購法》基本上沒有對專家處罰,《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也只是對專家未按照採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檔、評審情況、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回避的、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作出了處罰規定,而且只是罰款和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國。筆者認為還應採取多種形式來加大處罰力度。專家不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專家參與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是一種履行公職的行為,如有不法行為可移交當地紀委、監察部門予以追責。財政監管部門對情節較輕的還可採取通報批評的形式預以警示。由於評委的失職、瀆職而導致的投訴專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必須明確對評審結論不滿的處理方式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採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問題”、“採購檔、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處理情形。但在實際工作中除了上述情形外,更多的是對評審結論不滿。如一個電梯項目評委推薦了第一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其他供應商質疑第一中標候選人,經監管部門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評委複審,複審結論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存在諸多問題,取消了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第一中標候選人接到通知後,提出了質疑,隨即向財政監管部門投訴。類似如這樣的情況較多。但《辦法》對這類投訴沒有明確處理方式,財政監管部門接到這類投訴不知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對評委結論不滿意,應另外組織專家評委重新評審,重新組織評審時,專家評委先對原投標檔進行評審,再聽起投訴人異議意見,最後經評委集體討論後,形成最終複審意見。複審意見維持原評審意見的,複審階段發生的費用由投訴人承擔。凡對評審結論不滿的投訴人,投訴時先預交複審費用。複審意見推翻原評審意見的,投訴人預交的複審費用在2日內退還投訴人,同時取消原評審推薦候選人中標資格。已簽訂合同的,合同作廢。凡因對審結論不滿而導致的投訴,自投訴受理之日起,採購活動立即停止。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在3日內重新組織專家複審。複審工作由採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財政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主持,複審意見推翻原評審意見的,原評審專家應承擔責任:1.複審費用;2.在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網上公示,永久性取消其評委資格;3.造成嚴重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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