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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十九大精神 讀懂黨內監督(八)|以史為鑒加強執政黨自我監督

編者按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 強化黨內監督。 為深入探索黨內監督內涵, 加強新時代黨內監督工作, 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近日組織召開了兩次“學習十九大精神 讀懂黨內監督”專題座談會。 1月9日起, “環保部發佈”開設“學習十九大精神 讀懂黨內監督”欄目, 刊登參會人員學習體會文章。

為政廉潔, 加強監督, 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對政府官員的基本要求。 儘管不同國家、不同政體, 在目的性與手段上可能存在著差異, 但在反腐倡廉、對官員實行監督這一點上, 卻是共同的。

我國早在春秋戰國時代, 即有了帶監察性質的“禦史”之職, 從歷史看, 對官員進行有效監督是十分必要的, 且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首先, 只有整綱肅紀, 才能達到官員廉潔、鞏固政權的目的。 歷代皇朝莫不把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 作為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任務。 唐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撫22人巡察四方, 黜陟官吏, 以賢能升擢者27人, 處死罪7人, 處流罪以下及免黜者達數百人。 一時之際, 令官吏震驚, 更不敢貪贓枉法, 稍加懈怠。 “貞觀之治”的開創, 與懲治貪官、厲行監察有密切聯繫。

其次, 監察機構職責應明確、具體, 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南北朝時, 禦史就已有“震肅百僚”的威權。 古代監察機構及官員相對獨立, 有職有權。

從整個政治結構來看, 是同體監督;從結構內部的相互制約來講, 又是異體監督的體現。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 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長期執政, 實現有效的自我監督, 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關係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前途命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加強自身建設、全面從嚴治党, 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項重大舉措, 這其中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政黨注重自我監督的基本特徵, 繼承了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 充分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加強黨內監督的寶貴經驗,

也借鑒了歷史上執政集團內部監督的有益做法, 應更好地貫徹落實, 不斷鞏固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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