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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學院學生補考、重修管理規定(試行)》通知

各教學系(部), 各部門(單位):

《呂梁學院學生補考、重修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17年2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現予印發, 請遵照執行。

附件:《呂梁學院學生補考、重修管理規定(試行)》

呂梁學院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呂梁學院學生補考、重修管理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對課程補考和重修的管理, 根據《呂梁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和《呂梁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對學生補考和重修作如下規定。

一、補考

(一)對考核不及格課程, 學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課程僅限於通識必修課程(畢業論文、實習實訓等集中實踐性教學環節除外)和專業課程。

通識選修課考試不及格的不進行補考, 可重選或改選其它課程。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課程不予補考:

1、期末考核作弊, 成績記載為零分的課程;

2、無故缺考的課程。

(三)學生每學期修讀的通識必修課、專業必修課等課程考試不及格的, 開學後學校統一安排(通常第三周到第五周期間)進行補考, 補考及格方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跨系部開設的通識必修課程的補考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協調, 專業課補考由各系部自行組織安排, 各系部將補考安排表(含補考課程名稱、補考時間、地點、監考人等)加蓋系部公章後至少提前兩天報教務處。 專業選修課可以補考, 也可以重修, 具體由教學系(部)確定。

(四)補考試題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要求命題, 不降低要求和難度。 所有課程在期末考試命題時都應同時編寫(或從卷庫抽取)難易程度相同的A、B兩套試卷, 其中一套用於學生的補考。

(五)補考卷面成績按實批閱, 補考成績由學生所在系部秘書提交教務管理系統, 補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績按實錄入, 成績績點按0.5計算。

(六)補考仍不及格的進行重修。 正常考試曠考或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的學生, 不能參加補考, 只能進行課程重修。

(七)在畢業學期, 針對畢業班開設的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等除外), 考試不及格者均可參加補考(有曠考和違紀行為的學生除外)。 補考時間可提前至畢業學期結束前。

二、重修

(一)學生補考仍不及格,

或緩考缺考, 或緩考不及格, 或正常考核時無故缺考, 或考核時作弊的, 須參加課程重修。

(二)系部每學期補考結束後統計下一學期各門課程需重修的人數, 將重修課程的學生名單匯總表交教務處備案。

(三)學生參加重修時, 學生所在系部負責通知學生在開學後第一周至第二周內辦理課程重修申請事宜, 學生可通過教務系統網頁申請重修, 重修學生名單由課程承擔系部在教務系統內進行確認, 課程承擔系部在教務系統內編排重修課程, 重修學生根據重修課表參加重修。

(四)重修在低年級的相同學期安排, 跟隨下一年級插班修讀, 期末考核時隨同低年級一起安排。 考試合格方可獲得學分。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修滿課時,

則所修學時原則上不得少於該課程總學時的2/3, 具體可由任課教師確定, 並報課程承擔系部批准。

(五)對於教學計畫變更後不再開設且無替代課程可以重修的課程, 系部可在畢業學期內為學生增加一次補考機會。

(六)重修考試成績按卷面實際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重修成績績點按0.5計算。

(七)重修考核成績記錄等同於正考考核成績, 重修考試不及格者申請參加下一次重修。 重修成績由任課教師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 重修考核與期末正常考核時間衝突時, 優先保證參加正常考核, 重修考核可申請緩考, 安排在下學期初補考時間進行。

三、學生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 除記載實際成績外, 要在成績明細表中注明“補考”、“重修”字樣。

四、學校不再組織畢業前清考。 到畢業前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 按結業處理。 因課程不及格結業離校的往屆學生在兩年內可按上述辦法返校參加課程的補考或重修, 並于學期初(第1-2周)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學生所在系部提交補考或重修申請, 由系部匯總後報教務處安排。 考試通過後, 換發畢業證書, 逾期不申請者不再受理。

五、各系部要嚴格按照人才培養方案對教學的基本要求組織課程考核, 在補考和重修考試中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未盡事宜, 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從2017級學生起開始實施。

以上資訊來源於呂梁學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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